视角的变化会呈现一种别样的现象,接下来和大家来聊聊:从一个法律人的视角,谈谈理想中的P2P,希望能让大家了解到不一样的P2P。
最近看到网贷之家创始人徐红伟先生说想看看P2P长大的样子,一句话戳中心坎儿,只有对这个行业有着深厚感情及殷切期望的人,才能迸发出这样的想法。笔者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机缘巧合进入这个行业,发现这个行业既有他诸多的美好,也有着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P2P就像一个孩童,会犯错、也会走弯路,但自律与他律(监管)得当,才能长大成才。
在如今“别谈感情,谈感情伤钱”的时代里,笔者今天只想谈理想,从一个法律人的视角,谈谈理想中的P2P、谈谈P2P的应有之义。
P2P是有风险的,但风险应该是可控的
P2P属于金融行业(金融信息中介),任何金融行为都天然“勾结”着风险,既然不能完全避免风险,那至少对风险的规避做到运筹帷幄。笔者看来至少有下述三个方面是可以借鉴的:风险披露、风险定价、风险分担。
风险披露 金融风险多种多样,信用风险、道德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等不一而足,披露风险是金融管理的第一步,如果第一步没有做到,披露义务人对金融风险将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过去P2P为了竞争、抢夺投资者市场,对风险披露做不到位,对投资者隐瞒甚至误导风险。在投资者知情权被侵害的情况下,如果发生投资损失,平台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从平台来说,如果信息披露都做不到,那么何谈打破刚性兑付?当然,信息披露也有法律边界,例如 “尽职免责”,例如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不披露。在法律规定及行业标准方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互金协会发布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标准(T/NIFA 1—2016)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等对平台信息披露提出了要求。
风险定价 是指根据风险资产的未来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及风险大小,来确定风险资产的价格。说白了就是高预期年化预期收益高风险,低预期年化预期收益低风险。过去P2P保持较高甚至超高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水平,与其资产的风险度不对等。风险与预期年化预期收益水平脱节严重,平台为了经营,忍痛兜底。只有将风险定价的核心运用到P2P资产,佐以投资人风险教育、投资基础教育,才有可能回归金融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