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法亮点解读之“同命同价”

  提高一次性工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避免“同命异价”

  在老版《条例》的规定中,因工死亡补助金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全国按照48个月至60个月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浙江省为60个月)。由于目前工伤保险基本上是县级统筹,各地经济发展差异大,使得平均工资差距较大,由此带来工亡补助金的差距,如同为温州地区,各县(市)目前均是单独的统筹区,由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不一样的,因此即使在本市范围也存在“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全国差距更大。

  草案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提高的工伤职工和工亡家属的工伤待遇,避免了因地区差异带来的“同命异价”。现行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修改的规定打破了统筹地区的限制,改观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而造成的地区差异的现象,实现了全国性的统一赔偿标准。同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的计算方式也直接导致保险待遇的提高。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更直接规定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另一方面,新规定也避免了因法律适用不同带来的“同命异价”问题。这是之前原条例中质疑较多的问题之一。人命不应该存在等级,但是以往的体制中,如城乡二元分割,如公务员与农民工的收入悬殊等,都造成了“同命异价”的问题。此次工伤保险待遇的提高真正实现了“同命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