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世界发达国家相比, 中国的保险业起步晚, 因此保险立法也比较晚。19 世纪初, 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 过了六十多年,才出现中国自己的保险公司。1904 年, 《钦定大清商律》问世。
该法分《商人通则》和《公司律》。《商人通则》对商人的规定,当然包括经营保险业的商人。《公司律》对公司的设立、经营和关闭等的规定, 当然也包括了商业保险公司。因此《钦定大清商律》也可以说是中国第一部带有保险内容的法律。该法施行一直到1914 年。
中国第一部以“ 保险” 为名的专门法规, 是1907 年由广东商人徐锐拟订的《保险业章程草案》。该法虽然名曰“保险业章程”, 实际上包括了保险业和保险合同两部分内容。第二部保险法草案是清朝廷聘请日本学者起草的《大清商律草案》以及《海船法草案》。《大清商律草案》分总则、商行为、公司法、海船法和票据法五部分, 共1008 条。其中“ 商行为” 部分共分八章236 条。八章中, 第七章为“ 损害保险营业”, 第八章为“ 生命保险营业”。
《海船法草案》共六编263 条。其中第三编海船契约、第四编共同海损及海船之冲突、第五编海难之救助、第六编海船债权人之担保, 都有保险的规定。
从1911 年辛亥革命爆发, 到1928 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 为北洋军阀政府统治中国时期。在此期间, 北洋政府主持拟订两部保险法规。一是1917 年由北洋政府农商部拟订的《保险业法案》。该法不分章节, 共42 条。二是1927 年北洋政府聘请法国顾问爱斯嘉拉拟订的《保险契约法草案》。该草案共四章109 条。
该草案将损害保险分为火灾保险和责任保险两大类, 而把人身保险分为灾害保险和人寿保险两类。
1928 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 于1929 年12 月30 日, 公布中国自有保险立法以来第一部较为完整的保险法规——— 《中华民国保险法》。1937 年1 月11 日, 该《保险法》经过修订, 重新公布。修订后的《保险法》分四章98 条。四章次第为总则、损失保险、人身保险、附节。修改后的《保险法》变化较大, 但是, 仍然没有实施。
1935 年7 月5 日, 国民政府颁布《保险业法》, 1937 年1 月11 日, 经过修改, 再次公布。修改公布的《保险业法》共七章80 条。七章次第为: 总则、保证金、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会计、罚则、附则。同一天, 还公布了《保险业法实施法》19条。但是, 这两部保险业法规, 因遭外商反对, 亦未付诸实施。
1929 年《保险法》公布后, 由于未能实施, 因此有1935 年《简易人寿保险法》和《简易人寿保险章程》的产生。《简易人寿保险法》共38 条, 不分章节, 主要规定简易人寿保险的管理、险种、保险金额、保险人和托保人的权利义务等等。《简易人寿保险章程》分九章71 条。九章顺序为总则、契约之成立、保险费之交纳、保险金额之给付、契约之变更、保险契约效力之终止、停止回复及其解除、借款、团体契约、附则。这两个保险法规, 具有互补性。从某种意义上说, 后者是前者的补充。
除国民政府颁布的保险立法之外, 日本侵略者控制下的伪满洲国和汪伪汉奸政权也公布了保险法。这些法规, 在日本投降、抗战胜利后, 理所当然被中国所废除。这里就不再详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