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未分配利润”年初贷方余额100万元,每年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所得税率25%,2008年至2010年的有关资料如下: (1)2008年实现净利200万元;提取法定盈余

发布时间:2019-09-04 13:26:29

清河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未分配利润”年初贷方余额100万元,每年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所得税率25%,2008年至2010年的有关资料如下: (1)2008年实现净利200万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宣告派发现金股利150万元; (2)2009年发生亏损500万元(假设无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3)2010年实现利润总额600万元。(假设2010年盈余公积在2011年初计提,2010年末未计提,也未发放现金股利。)

要求:(单位用万元表示) (1)编制2008年有关利润分配的会计分录(盈余公积及利润分配的核算写明明细科目,需要做出利润分配明细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2)编制2009年结转亏损的会计分录; (3)计算2010年应交的所得税; (3)计算2010年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余额。

正确答案:

 (1)
借:本年利润            2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0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2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20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    150
贷:应付股利             15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70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20
——应付现金股利     150
(2)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00
贷:本年利润             500
(3)
2010年应交所得税=(600-500)×25%=25(万元)
(4)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余额=100+30-500+600-25=205(万元)
 

以上问题属网友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