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9-04 18:05:17
长城公司财务部2007年8月发生以下事项:
(1)8月5日开出两张票据:一张为面额10000元的支票,用于向甲宾馆支付会议费;另一张为面额2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8月25日,用于向乙公司支付材料款,该汇票已经向银行承兑。
(2)8月20日,甲宾馆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发现该支票为空头支票,遂予以退票,并对长城公司处以1000元罚款。甲宾馆要求长城公司除支付其:10000元会议费外,还另需支付其2000元赔偿金。9月5日,乙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得知长城公司的账户余额不足200000元。
(3)8月28日会计科被盗,会计人员在清点财物时,发现除现金、财务印章外,还有6张票据被盗,包括:付款方签发的尚未送交银行的现金支票2张、转账支票1张。上述票据均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内。
要求: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银行对长城公司签发空头支票处以1000元罚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甲宾馆能否以长城公司签发空头支票为由要求其支付2000元赔偿金?简要说明理由。
(3)银行能否以长城公司账户余额不足200000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4)长城公司票据被盗后,哪些票据可以挂失止付?
(5)长城公司对票据挂失止付后,还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措施?
正确答案:
(1)银行对长城公司签发空头支票处以1000元罚款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票面金额为10000元,10000×5%=500~1000,所以银行对长城公司处以1000元的罚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甲宾馆不能以长城公司签发空头支票为由要求其支付2000元赔偿金。根据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即10000×2%=200(元)。因此,甲宾馆要求支付赔偿金2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
(3)银行不能向乙公司拒绝付款。根据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交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4)长城公司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有:现金支票2张、转账支票1张。
(5)长城公司对票据挂失止付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①公示催告;②普通诉讼。
【提示】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