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场在2003年1月15日为了购买一批商品而向一生产企业签发了一张金额为50万元的支票,支票上载明下列字样:“现金支票”;“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10元”;“出票日期:2003年1月15日”。

发布时间:2019-09-04 18:05:12

某商场在2003年1月15日为了购买一批商品而向一生产企业签发了一张金额为50万元的支票,支票上载明下列字样:“现金支票”;“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10元”;“出票日期:2003年1月15日”。另外还有商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但未盖有任何印章。该生产企业取得支票后,又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了一个公司。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⑴该支票上金额的书写是否符合要求?

⑵该支票上的出票日期的书写是否符合要求?

⑶该支票上的签章是否符合要求?

⑷该支票是否有效?

⑸该生产企业转让票据的行为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
⑴不符合要求。票据和结算凭证上金额应当采取文字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且二者必须一致,而该支票上两种文字的书写金额不一致。 
⑵不符合要求。票据的出票日期应当采用中文大写,且要按规定的要求填写。 
⑶不符合要求。单位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个人的签章,而该支票上只有个人签章,没有单位的印章。 
⑷无效。票据金额的文字大写和阿拉伯数码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⑸不合法。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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