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9-04 18:05:37
某市财政局干部李四与其在郊县务农的哥哥李三,以及朋友、现为警察的王五经协商决定共同举办一家合伙企业,从事商品买卖。三方口头约定了有关合伙事项。王五在合伙前曾欠李三5万元未还,而李三又欠合伙企业债务3万元,于是李三提出以其对王五的债权抵销他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所剩的另2万元债权由他代位行使王五在合伙业中的权利。一天,李三在进货余中因违章驾驶发生车祸,造成过路人黎某受伤,花去医药费共4500元。李四与王五认为,这是李三的个人过错造成的损失,与合伙企业无关。一周后,王五提出退伙,并私自拿走了他作为出资的货物及其他物品。黎某伤愈后找到王五要求其支付医药费被拒绝。
请问:题目中有哪些地方违反了《合伙企业法》?
正确答案:
(1)李四是国家公务员,王五是警察,不得与他人合伙办合伙企业。
(2)合伙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才生效。
(3)《合伙企业法》规定,对于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因此,李三的提议不合法。李三因进货发生车祸给黎某造成的损害属于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企业应对黎某负责,不能推诿。
(4)王五擅自退伙不合法。合伙人退伙时,若合伙协议约定经营期限的,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或符合其他条件;若合伙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的,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并不能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5)王五拿走出资物品的行为也不合法。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保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也不得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
(6)王五对黎某负有清偿义务。即使王五退伙,他也应该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