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9-04 14:55:44
某化妆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2月发生如下业务:
(1)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234万元,并向购货方收取特殊要求的包装费2.1万元。
(2)将出厂价为4.6万元(不含增值税)的化妆品、给自设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门市部又以6.2万元(含增值税)的价格直接销售给消费者。
(3)将公司闲置的厂房出租,取得租金收入20万元。
(4)外购原材料一批,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23.1万元;该发票于当月进行了认证;另向运输公司支付购货运费3.6万元,已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输业专用发票。
(5)该公司2月初留抵税额为1.69万元。 (已知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营业税税率为5%。)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公司2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
(2)计算该公司2月份应纳消费税税额;
(3)计算该公司2月份应纳营业税税额。
正确答案:
(1)销项税额=(234+2.1+6.2)÷(1+17%)×17%=35.21(万元)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23.1+3.6×7%=23.35(万元)
应纳增值税=35.21-23.35-1.69=10.17(万元)
(2)应纳消费税=(234+2.1+6.2)÷(1+17%)×30%=62.13(万元)
(3)应纳营业税=20×5%=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