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9-04 14:55:50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A产品收入为80万元(不含增值税),负责运送A产品而取得的运输收入为8万元。
(2)为了促销,以折扣方式销售B产品的销售额为200万元(不含增值税),折扣额20万元,向购买方另开发票。
(3)由于产品质量问题,购买方退货18万元,但尚未收到应退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10万元(同类不含税市价)、用于翻修办公楼12万元(同类不含税市价)。
(5)当月第一批购进原材料16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27.2万元,货款已经全部支付,取得的防伪税控发票已通过认证,但当月验收入库的原材料价款130万元。
(6)当月还购进了25万元的建筑材料用于翻修办公楼,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4.25万元。该企业购销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该企业计算5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是:(80+200-20-18)×17%-(160+25)×17%=9.69(万元);当月还需缴纳营业税8×5%=O.4(万元)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是否正确?有哪些做法不符合税收法律制度的要求?并予以更正。
(2)该企业计算的应纳营业税税额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
(1)该企业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不正确:
①该企业销售并运输A产品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运输收入应当一并计征增值税,而不能单独缴纳营业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②销售B产品的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冲减。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增值税时,折扣额不得冲减销售额。
③B产品销售退货18万元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能以退货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将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因此,该企业将用于职工福利的产品10万元、用于翻修办公楼的产品12万元,应并入应税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
⑤企业购进的25万元建筑材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综上所述,该企业2007年5月份应纳的增值税税额=(80+200+10+12)×17%+8÷(1+17%)×17%-160×17%=25.3(万元)
(2)该企业计算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不正确,题中的运输收入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