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将以前月份外购的副食品用于集体福利,该批外购副食品在购进时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账面成本为10000元(其中含运费2000元)。已知副食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6%

发布时间:2019-09-04 22:17:22

某食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将以前月份外购的副食品用于集体福利,该批外购副食品在购进时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账面成本为10000元(其中含运费2000元)。已知副食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6%,运费的增值税税率为10%,则该食品厂2018年10月应转出进项税额为多少元?

答案:1480(万元)
解析:该食品厂10月应转出进项税额=(10000-2000)×16%+2000×10%=1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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