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和B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2013年1月5日,A公司向B公司

发布时间:2020-12-31 14:05:26

1.[问答题]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和B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2013年1月5日,A公司向B公司销售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8万元。至2013年9月30日尚未收到上述货款,A公司对此项债权已计提50万元坏账准备。2013年9月30日,B公司鉴于财务困难,提出以其生产的产品一批和设备一台抵偿上述债务。经双方协商,A公司同意B公司的上述偿债方案。用于抵偿债务的产品和设备的有关资料如下:(1)B公司为该批产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该批产品的成本为150万元。(2)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账面原价为190万元,至2013年9月30日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为100万元。B公司清理设备过程中以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用1万元。A公司已于2013年10月收到B公司用于偿还债务的上述产品和设备。A公司收到的上述产品作为存货处理,收到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处理。要求:(1)编制A公司2013年上述债务重组业务相关的会计分录。(2)编制B公司2013年上述债务重组业务相关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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