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的诉讼制度

发布时间:2020-07-26 08:22:38

如上

网友回答

起诉:西周区别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讼”指民事诉讼,“狱”指刑事诉讼。《周礼·秋官·大司寇》记载:“以两造禁民讼”,“以两剂禁民狱”。郑玄作注曰:“讼,谓以财货相告者。”意思是“讼”是因为争财而进行的诉讼;“狱,谓相告以罪名者。”即为了给他人定罪名而进行的诉讼。所以审理因争财而引起的诉讼叫“决讼”;审理因论罪而引起的诉讼叫“断狱”。民事诉讼和形式诉讼都要由原告提起,小的案件可以口头起诉,大的案件必须有文字的诉状。
  审理:
  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反映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周礼·秋官·大司寇》:“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即大夫以上的奴隶主贵族和妻子不亲自出庭,可以请他们的下属代替他们出庭。
  五听:西周及后世各朝代的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采取五听的办法,“以五声听狱讼”。五听即采取五种察言观色的办法来审理案件,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具体内容是: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如果他理屈就会言辞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果理亏则会面红耳赤;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果理亏就会呼吸紧促;耳听: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映,如果理亏就会紧张的听不清法官的问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神,如果理亏,就会眼神游移不定。五听是西周审判经验的总结,虽然具有形式主义的色彩,但是对于了解案情,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可资借鉴,并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所沿用。
  重视证据:证据的种类很多,包括:当事人的盟誓,证人证言,物证等。
  判决:西周不要求审结以后立刻判决,要等五六天,乃至十天,一旬再作判决,其原因是给审理者一定反省的时间,也给当事人一定时间反映冤情。
以上问题属网友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