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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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时因地制宜:即根据地域时期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刑法。《尚书·康诰》:“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即处理殷商的遗民的案件,要用他们的正确的刑法,这就是因地制宜。三国三典原则就体现了因时制宜的原则,《周礼·秋官·大司寇》:“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耄、悼、愚犯罪予以赦免:八十、九十曰“耄”,七岁曰“悼”,“愚”即白痴,这一原则是说七岁以下,八十、九十以上的人及白痴,犯罪可以予以赦免。即根据犯罪主体的行为能力区别对待。
无简不听:简即实,即审理案件的时候,没有事实则不受理。
罪疑惟轻:即对罪行有疑问的,从轻处理。这一原则很早就有了,可以说是夏朝:“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发展《尚书·吕刑》:“五刑之疑有赦,赦从罚,五罚之疑有赦,赦从免。”意思是对处以五刑有可疑者,可以减等按照“五罚”处理,如按照“五罚”处理仍有可疑的,则可以赦免。
区分惟眚与非眚、惟终与非终:“眚”即过失,“非眚”即故意,“惟终”是指惯犯,“非终”是指偶犯。西周时就开始区分犯罪人的主观状态,适用不同的刑罚。《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时乃不可杀。”
宽严适中:在量刑方面,一定要宽严适度。这是明德慎罚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