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3年2月1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诉讼时效法

发布时间:2021-01-10 19:08:18

1.[]2012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3年2月1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A.自2012年5月5日至2013年5月5日 B.自2012年5月5日至2013年5月25日 C.自2012年5月5日至2014年5月5日 D.自2012年5月5日至2014年5月25日ABCD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1)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出差遇险)的,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期间往后顺延20天。
以上问题属网友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