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

发布时间:2021-01-10 19:06:49

1.[问答题]2011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乙公司于4月15日收到保函后将货物交给铁路运输部门,准备发货。但是,乙公司还是担心甲公司的支付能力,遂又积极寻找在上海的买家,决定将货物卖给其他人。上海的戊公司得知消息后,立即与乙公司联系,决定购买该批原料。乙公司与戊公司达成一致,签订合同,约定货物到达时,戊公司即可去车站取货。5月25日,甲公司还未收到货物,后得知乙公司违约将货物卖给他人,遂将乙公司和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戊公司交付货物。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丙银行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被丁公司拒绝。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2)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3)戊公司是否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说明理由。(4)丁公司应当承担何种保证责任?说明理由。(5)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多长?说明理由。(6)丁公司是否可以拒绝丙公司的要求?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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