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i0日,甲、乙两个企业签订了i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企业于3月20日向甲企业发货后,甲企业向乙企业签发了100万元的支票,出票日期为2007年4月1日,付款人为丙银行。但甲

发布时间:2019-09-04 16:42:10

2007年3月i0日,甲、乙两个企业签订了i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企业于3月20日向甲企业发货后,甲企业向乙企业签发了100万元的支票,出票日期为2007年4月1日,付款人为丙银行。但甲企业在支票上未记载支票金额,授权乙企业补记。乙企业在支票上补记金额后,于2007年4月8日向丙银行提示付款,但甲企业的银行账户上只有20万元。

要求:根据支票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甲企业在出票时未记载金额即将支票交给乙企业,该支票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对于甲企业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如果持票人乙企业于2007年4月18日向丙银行提示付款,出票人甲企业的票据责任能否解除?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1)该支票有效。根据规定,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2)对甲企业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同时处以2%的赔偿金,赔偿收款人。(3)出票人甲企业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根据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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