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9-04 17:43:36
某汽车制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汽车销售、汽车修理修配、汽车租赁业务。2007年8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用于汽车生产的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共800万元;
(2)销售汽车,取得含增值税销售收入9000万元;
(3)兼营汽车修理修配业务,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30万元,用于汽车修理修配业务所购进的零部件、原材料等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共4万元;
(4)兼营汽车租赁业务取得收入50万元。
该厂分别核算汽车销售、汽车修理修配、汽车租赁业务的营业额。
要求:
(1)计算该厂8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2)计算该厂8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该厂8月份应缴纳的营业税。
(注: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汽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8%。)
正确答案:
(1)8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销售汽车应缴纳增值税=9000÷(1+17%)×17%-800=507.69(万元)
汽车修理修配业务应缴纳增值税=30×17%-4=5.1-4=1.1(万元)
(2)8月份应缴纳消费税=9000÷(1+17%)×8%=615.38(万元)
(3)8月份应缴纳营业税=50×5%=2.5(万元)
【该题针对“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消费税计算”,“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算”知识点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