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A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故欠合伙人以外的乙人民币1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乙在不满足于用甲从A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不可以采

发布时间:2021-01-10 19:18:06

1.[]甲为A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故欠合伙人以外的乙人民币1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乙在不满足于用甲从A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不可以采取的行为有( )。A.代位行使甲在A合伙企业的权利 B.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A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要求抵销所欠A合伙企业的部分货款 D.直接变卖甲在A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选项A的错误在于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选项C错误在于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选项D错误在于债权人无权自行强制执行,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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