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6日,陈绅基、王建、何静3人签订“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出资协议书”,约定陈绅基和何静各出资3.4万元,各占34%比例,王建出资3.2万元,

发布时间:2021-01-07 19:37:50

共享题干题2007年5月26日,陈绅基、王建、何静3人签订“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出资协议书”,约定陈绅基和何静各出资3.4万元,各占34%比例,王建出资3.2万元,占32%比例。后因王建不符合出资人资格,在办理事务所设立手续时变更为由陈绅基和何静2人合伙,王建的出资3.2万元由陈绅基和何静各分1.6万元,2人分别向王建出具了收到王建1.6万元投资款的收条,陈绅基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办所投资款1.6万元。收款人陈绅基2007年6月7日”。2007年9月3日,陈绅基与何静签订合伙协议,共出资人民币10万元,设立立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人各占50%股份。2008年1月19日,陈绅基和何静2人办理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为陈绅基。2008年8月20日,陈绅基向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提出辞职申请,辞去所长职务。2009年1月5日,陈绅基将其出资3.4万元转让给何静,何静同日将该3.4万元出资转让给了王建,并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2009年1月13日,陈绅基给何静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何静交来转让出资款34000元。收款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同日给王建出具了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交来办所投资款16000元整。收条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2009年1月5日,何静为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让陈绅基与王建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内容为:陈绅基将其5万元出资转让给王建。2009年1月7日,何静向工商局提交事务所变更登记申请,要求将立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王建此时已具备合伙人资格),并提交了陈绅基与王建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和合伙协议,陈绅基在该协议和决议上签了自己的名。2009年1月12日,工商局依据何静提供的上述材料,将原营业执照中执行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陈绅基认为,自己共出资5万元,已转让给第三人何静3.4万元,自己尚有1.6万元,即16%的股份,不存在转让给被告王建5万元的事实,以要求确认自己与被告王建于2009年1月5日签订的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中,陈绅基称自己尚欠王建1.6万元,王建对此不予认可。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绅基又起诉工商局。1.[不定向选择题]下列关于陈绅基诉工商局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陈绅基提起行政诉讼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B.行政诉讼提起后,民事诉讼依法应当中止审理 C.行政诉讼审理期间,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登记不生效 D.法院应当列工商局为被告,王建、何静为第三人E.行政诉讼之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听证 2.[不定向选择题]原告陈绅基与被告王建订立的“出资转让协议”在性质、效力上属于(  )。A.效力待定的协议 B.有效协议 C.有重大误解的协议 D.显失公平的协议E.采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协议

网友回答

1.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1)选项A:法律未规定因“工商变更登记错误”提起的行政诉讼适用复议前置,陈绅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选项B:本案财产份额转让是否有效,是工商变更登记是否错误的前提条件,应当中止审理的是行政诉讼;(3)选项C: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4)选项D: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5)选项E:行政诉讼中并不存在听证制度。
2.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出资转让协议”系陈绅基与王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有效协议。3.[不定向选择题]下列关于本案合伙人、出资、证据及诉讼管辖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法院应认定陈绅基已经退伙,丧失合伙人资格 B.法院应认定陈绅基仍是合伙人,其投资为1.6万元 C.陈绅基与王建所签“出资转让协议”,不具有证据的证明力 D.法院应认定该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为陈绅基、王建、何静E.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是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法院,而不是被告所在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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