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甲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人丙失误,所代理的乙企业2010年3月份的增值税申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乙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对乙企业作出加收滞纳金3000元和罚

发布时间:2021-01-07 19:37:04

1.[]因甲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人丙失误,所代理的乙企业2010年3月份的增值税申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乙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对乙企业作出加收滞纳金3000元和罚款1500元决定。对于这些滞纳金和罚款,应(  )。A.全部由甲税务师事务所缴纳 B.全部由乙企业缴纳,但乙企业可以向甲税务师事务所提出赔偿要求 C.全部由乙企业缴纳,但乙企业可以向代理人丙提出赔偿要求 D.由乙企业缴纳罚款,由甲税务师事务所缴纳滞纳金ABCD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税收法律责任具有不转嫁性,在代理过程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由于注册税务师的原因,其承担者均应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而不能因为建立了税务代理关系而转移征纳关系,即转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若因注册税务师工作过失而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产生损失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注册税务师对外执业是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因此,乙企业应该向甲税务师事务所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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