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的职权,安理会的作用和职能?

发布时间:2020-07-10 02:31:14

联合国安理会的职权,安理会的作用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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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安理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只有安理会有权作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的决定。其职权有:
  (1)在和平解决会员国之间的争端方面,安理会对于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争端的任何情势可以进行调查,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2)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和平的破坏和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可以促请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
  (3)安理会除内上述职权外,还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在战略性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措容施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向大会建议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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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第六章《争端之和平解决》中规定,安理会“可以调查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争端或局势”并在局势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时候“建议调解这些争端的方法或解决条件”。这些建议对成员国是非强制性的。
   宪章第七章则赋予了安理会更大的权限来应付“威胁和平、破坏和平以及侵略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安理会不但可以提出建议,还可以采取行动,包括采用武力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1950年联合国军队在朝鲜、1991年联合国军在伊拉克与科威特的法律依据。安理会根据宪章第七章所做出的决定,如实施经济制裁等,对成员国是强制性的。
  联合国在国际共同防御中的角色是由联合国宪章定义的,它赋予安理会以下职权:
  1.依照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2.调查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争端或局势;
  3.建议调解这些争端的方法或解决条件;
  4.制定计划以处理对和平的威胁或侵略行为,并建议应采取的行动;
  5.促请各会员国实施经济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
  6.对侵略者采取军事行动;
  7.就接纳新会员国以及各国加入《国际法院规约》的条件提出建议;
  8.在“战略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
  9.就秘书长的任命向大会提出建议,并与大会共同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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