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甲方虚构了一些事实诈骗了我朋友几万块钱,事后被我查到真相。因为怕他再花掉剩下的钱,就跟我朋友商量后私自用甲的银行卡取出剩下一万多块钱,请问这种会构成犯罪吗?(不懂的就不要乱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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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陈述不是很明白,是否为“在此的甲诈骗了您朋友几万元钱,您与朋友未报警立案,之后私自用甲(也就是在甲不知道的情况下拿了)银行卡,并取现一万多元钱,您与朋友的这种做法会不会构成犯罪?”。如果真是这种情况,且甲已报警并被立案的,完全可能构成盗窃罪的“数额巨大标准”,您可能被认定为是同案犯, 因是甲先诈骗您朋友几万元钱(事出有因),故量刑上应从轻或是减轻,如果在开庭审理及判决前全部退赔的,也有可能不予刑事处罚(量刑过程是个很复杂的事、在此不作细论)。至于甲诈骗的事还得补报警并获批立案侦察的程序,是另案处理的后事。 参考相关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 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 、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二、最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第三款第4项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第三款第8项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第三款第10项 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第四款第(六)项 盗窃罪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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