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2005年11月03日办理的结婚证.因当时与男方相处不到三个月后就同意与他办理结婚证了,但我们没有小孩、没有夫妻共同债务、没有房子、没有办理任何传统的婚晏。在办了结婚证后的第三个月开始以至到现在,我都要求与他离婚,因为我和他不合。但对方及他的家人均不同意我所要求的离婚,于是,我在2007年3月4日由桂林返回东莞(他在桂林),一直到现在。现在,我很想知道,像我这种情况,是否一定要协议离婚?若果就这样到了2009年3月5日之后,我可以向法院起诉与他“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两年”来申请自动离婚吗?因结婚证是在他家乡(湖南)办理的,请问一定要回到原办理处办理离婚手续吗?我的户口(广东)仍未迁移到他户口上,请问可以在我家乡(广东湛江)起诉及办理离婚手续吗?急盼回复!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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