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网上看您的关于人事经理未签合同和公司产生的劳动纠纷非常有感触,想进一步咨询

发布时间:2019-07-30 05:33:26

我公司现就遇到这样一个事情。公司去年6月20号左右为新建的分公司招了人事经理负责人事工作。但人事后期 工作怠慢导致公司领导将其辞退,但 被辞退 的人事经理 去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赔偿金理由是未签订劳动合同。任职期间公司将劳动合同发给了人事经理,人事经理并未理会。任职5个半月后离开公司仲裁要求赔偿2倍工资。公司提出上诉,但法官碍于没有法律支撑点,无法为公司做出支持。                                                                  我想咨询您法律条文有没有相关支持公司条文。像您说的人事经理的主观错误 应为其负相关责任。

跪求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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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经理本就是负责签订劳动合同事宜的  应当对自己的劳动合同签订问题一清二楚  如果自己的劳动合同都无法解决  很难想象其工作能力 工作态度能否胜任  甚至不排除恶意碰瓷的嫌疑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原因过错所致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前提要件  如果系劳动者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不能提供书面劳动合同  而劳动者再欲通过不诚信手段获取二倍工资补偿  致使不诚信之责由守信者承担  是不符合诚信公平原则的  任何人都不得从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中获利  均不应利用自身过错而获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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