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现代刑法理论反对同态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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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态报复”源于氏族社会时期的“血亲复仇”。随着国家的建立,为了威慑犯罪与消除受害人的复仇心理,国家开始替受害人及家属实施刑罚。此时同态报复就已经不再必要。近代以来,刑法理论认为即使不是重刑,仍然能起到威慑犯罪的作用。施用酷刑本身就存在种种弊端,因而血腥的“同态报复”就更不可能被接受。到了现代,刑法理论由“报复理论”与“威慑理论”转向“保障理论”与“改良理论”。刑罚的目的也不再是报复与惩戒犯罪,而是预防犯罪与教育罪犯。这时的刑罚不再针对罪行,而是针对行为人本身。在预防犯罪的目的下,尽可能采取较轻的刑罚。“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这种朴素的报复理论显然已经远远落后于时代。一言以蔽之,“同态报复”已经不再被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