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163和物权法116之间的冲突以及如何适用

发布时间:2019-07-31 09:48:58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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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法条之间并不存在冲突,可能是你理解错了,天然孳息的所有权和原物所有权保持一致,动产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准,交付前所有权归卖方,则产生的孳息也归卖方所有;交付后所有权归买方,则产生的孳息也归买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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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冲突,所有权就是在交付时转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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