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31 10:49:57
混合工具的拆分:
一、混合工具处理的基本原则
当金融衍生工具与非衍生工具(主合同)混合存在时,即形成了一项嵌入衍生工具,它将使混合工具(或复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
对混合工具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般均会想到如下两种方法,其一是拆分后各自单独处理,其二是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核算。就金融工具会计处理基本原则而言,所有衍生工具都应当单独进行会计处理,应当分拆;但是,准则同时也规定,如果它们与主合同是紧密相关的,则可以例外。
我们认为,混合工具以是否与主合同紧密相关为核心判断标准,分别进行分拆和不分拆处理,实质上也是以管理层持有衍生工具的两个目的,即投资目的和风险管理目的为理论基础的。当衍生工具与主合同并非紧密相关时,表明该衍生工具很可能是被用于投资目的,因此,对该衍生工具应当单独计量,以反映其投资效果;当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紧密相关时,则表明该衍生工具很可能是被用于风险管理目的,因此,将主合同与嵌入衍生工具作为一个整体核算,能够更加清晰的反映其风险管理效果。
二、混合工具分拆的具体条件
根据混合工具分拆的前述原则,具体的,当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嵌入衍生工具需要独立于主合同单独进行会计处理:
(1)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不是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紧密相关的;
(2)和嵌入衍生工具具有相同条款的单独工具,应当满足衍生工具的定义;以及
(3)混合或复合工具不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
如果不满足以上任何条件,则嵌入衍生工具不应单独进行会计处理。单独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和单独的衍生工具一致。此类工具通常是以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并将其变动计入损益。例外的情况是,当嵌入衍生工具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关系中的套期工具,则按单独衍生工具的处理,其有效套期部分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当无法对嵌入衍生工具独立于主合同单独计量时,整个合同都应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即使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无法基于合同条款和条件可靠确定,如果混合工具与主合同的整体公允价值是可以确定的,则应当以二者之差间确定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