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02 12:41:10
行政伦理学可以看做是公共行政学的一门分支学科,行政伦理研究是直接指向公共行政实践的。从学科的角度看,行政伦理研究是出于完善公共行政学的学科体系的需要;从公共行政的实践来看,行政伦理的研究则是出于健全行政体系和规范行政行为的需要。在公共行政学的学科体系中,行政伦理学是一门更为年轻的分支学科。
行政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去形成和认识行政良心的过程,表现为行政人员根据全心全意服务于公共利益和满足社会需求的原则而在行政管理的活动中去认真体察、自觉认识和努力发现行政良心的主观追求。
良心在《辞海》中的解释是:“良心古谓本然之善心、仁义之心,今谓存在于内心的是非、善恶之认识”。由于良心表现形式的复杂性和主观性,行政良心也往往被人认为是不可捉摸、甚至是虚无飘渺的。事实上,虽然行政良心具有主观心理上的表现形式,但它确实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 行政良心有强烈的阶级性。
行政良心是对一定社会和国家的行政伦理关系和行政伦理要求的反应,是对特定社会关系及其客观要求的主观心理反应和主观心理的升华。行政良心实际上就是行政主体对其所代表和服务的阶级的良心。
第二, 行政良心有相对独立性。
行政良心一旦形成, 就是相对独立的,以国家公务员的内含信念的形式而存在。它能成为政府及其公务员的共同意识, 对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第三, 行政良心具有高度的自觉性。
行政良心是政府及其公务员意识的一种内在的形式, 其作用的发挥是出自于政府及其公务员内心的、自觉自愿的要求,而并不是外力强加给政府及其公务员的。因此,行政良心作用的发挥并不需要外在的监督,它具有高度的自觉性。
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行政良心的作用。
第一, 在行政行为发生前,行政良心影响行为动机的形成并评估可能出现的后果。
在某一行政行为发生之前,行政良心以行政道德义务为标准,对行政行为动机的善恶性质进行检查,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从道德角度进行估计,对符合行政伦理规范要求的动机予以肯定和鼓励,对不符合行政伦理规范要求的动机进行否定和抵制。此外,还预测和评估行政行为的结果,对可能带来好结果的行为给予鼓励,对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行政行为进行阻止,把恶行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二, 政府及其公务员行政行为之中, 行政良心对其行政行为趋向的变化起监督和控制作用。
当行为保持正确的方向时,行政良心会给以内在的激励和支持,当行为的方向发生偏离行政道德的要求时,它会以心理方式加以制止和克服。
第三, 政府及其公务员行政行为之后, 行政良心对其行政行为后果起反思和评价的作用。
当行为后果符合行政道德的要求时,行政良心就给予肯定,从而在内心产生一种道德上的满足感,由此也可进一步增强政府及其公务员践履行政道德的自觉性,巩固符合良心要求的行政行为动机和行政行为方式。当国家公务员从行政良心的角度,通过反思,感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行政道德要求,他就会形成一种心理上的负罪感,受到良心的责备,这时,这种良心的责备还会转为一股动力,促使他设法纠正其行政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不是满口仁义道德就是为人民了,封建地主资本家最喜欢讲仁义道德。
能够得到老百姓的支持和拥护,树立公平公正的良好形象,达到政通人和的目的。
有良心,行善事,政出于民,服务于民,让老百姓安居乐业,创造美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