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权利滥用行为在现实中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07-29 16:35:01

民法权利滥用行为在现实中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

推荐回答

民事权利滥用,就是指超出权利的、社会的、经济的目的或社会所不容许的界限而行使权利。

民事权利具备自由品格、利益品格与法力品格。民事权利的自由品格从民事权利的本质角度揭示了民事权利的自由性,这种自由性来自于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性;民事权利的利益品格从民事权利的内容角度反映出了民事权利的利益性,这种利益性来自于民事主体对利益的驱动性;民事权利的法力品格从民事权利的保障角度折射出了民事权利的法力性,这种法力性来自于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自力救济的单薄性。

其中,意志自由性容易使民事主体扩张张意志自由;对利益的驱动性容易使民事主体不当追求利益最大化;自力救济的单薄性又容易使民事主体过度指望法律保障而忽视了自己对民事权利的珍视。而这些又都会导致民事权利的滥用。换句话说,上述几种情形的基本表现形式就是民事权利的滥用。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对于如何判断权利滥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条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将守法原则表述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这是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守法原则的核心。民法作为私法,着重于对私人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法律调整,因而在规范形态上存在许多可以经由当事人特别协商予以排除的任意性规范,以及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所设置的倡导性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第2款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即属民法上的倡导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仅在当事人对有关事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方可作为补充性规范,弥补当事人意思表示上的欠缺。倡导性规范也不具有强制当事人遵循的效力。不遵守倡导性规范,属于自甘冒险的行为,当事人有可能承受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因而,守法原则一般不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任意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而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范,不得有所违反,一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将作出否定性评价,使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不按照民事主体的预期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其他回答

您好:

譬如,滥用法人独立单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

xx在自己的家中一直卡拉ok一天,影响他人休息。

以上问题属网友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