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因物价疯涨需要调高合同价格,湖北有哪些政策依据、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19-07-31 11:24:03

我们这里因环境整治原因关闭了很多沙厂水泥厂,导致水泥沙石疯狂涨价。近两个月涨了50%。几个村修路大量使用水泥沙石,承建方不但无利润反而亏损,要求提高合同价格。而原合同没有物价上涨调整合同价格的条款。请问发包方同意调价湖北省内有哪些政策依据、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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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材料价格风险范围调价的法律依据      

工程要素价格非理性上涨,导致承发包双方产生大量纠纷       

2007年以来,全国范围内的物价呈上升趋势,建设工程要素如钢材、水泥及建筑劳务用工价格持续上涨。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及固定单价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往往主张因材料、人工价格上涨,需要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而发包人认为,合同为总价包干或单价包干合同,合同价款不因材料、人工价格上涨而调整。

由于《合同法》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故工程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纠纷,导致的后果往往包括:工程停工;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不同意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下,拒绝交付验收合格的工程,等等。进而,对双方来说,均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       

情势变更原则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福音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已于2009年5月13日起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引入情势变更原则将对解决这类纠纷产生积极作用。      

该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这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具体运用,其目的在于排除因情势变更导致的显失公平结果,平衡、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流转秩序。    

根据该条规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需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通说认为属于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事由包括:“(1)商品经济的本质和市场所固有的风险;(2)物价大幅度上升;(3)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和对经济的调整;(4)各种经济行政管理措施;(5)国际市场发生大的变化;(6)外国货币大幅度贬值或者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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