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的范围 说明义务的履行

案情简介

2007年1月18日,投保人(被保险人)史某以其妻王某为受益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两全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约定,史某在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0万元。2007年5月25日,史某因病死亡,王某向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提出: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有一款规定为“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死亡的,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因此,史某的死亡属于保险公司免责情形,不予赔偿;另外,史某在投保单“声明与授权”栏亲笔签名,确认保险公司已对保险条款(包括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王某称保险公司营销员并未就免责条款向史某说明,且在案件诉讼过程中,王某提供了保险公司营销员承认未对免责条款进行说明的录音证据。法院判决上述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免责条款的范围

关于免责条款的范围,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免责条款不仅包括除外责任条款,还包括免赔额(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违反相关义务导致保险人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等条款;另有观点认为,免责条款应仅指除外责任条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只规定保险人应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并未对免责条款的范围进行明确区分。

对此,《保险法》修订前的相关司法文件有不同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05]67号)规定,保险人对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不因保险合同条款是对《保险法》规定内容的合同化而免除。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0号)规定,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率、免赔额、等待期、保证条款以及约定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履行义务时,保险人全部或部分免除赔付责任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修订前)第18条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

笔者认为,保险人应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应是指保险人根据不同保险产品的特点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除外责任条款。《保险法》明确规定的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相关义务,保险人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的条款应不属于应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的范围,如《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保险欺诈、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故意行为、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自杀行为、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等条款。但在实践中,为防范法律风险,保险人一般对所有全部或者部分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均会进行明确说明。

说明义务的履行

1.明确说明的方式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免责条款不仅应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而且应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虽修订后的《保险法》对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进一步予以明确,但明确说明的方式与标准依然较抽象。对此,《保险法》修订前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较为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法研[2000]5号)规定,“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人对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本身,不能证明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

《指导意见(试行)》规定,“责任免除条款”中包含有通常人不易理解的专门术语时,保险人对其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所作的解释与说明,应当达到通常人所能理解的程度。

《指导意见》规定,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内容明确、具体,没有歧义,并已经使用黑体字等醒目字体或以专门章节予以标识、提示,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书面明示知悉条款内容的,应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责任免除条款的说明义务。

修订后的《保险法》关于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的方式规定更为明确,但关于免责条款的范围及如何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还有待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2.明确说明的实践操作

实务中,保险人一般会在投保单的抬头部分特别提示投保人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并特别注意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在保险条款中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加粗字体、黑体字、加大号等方式作出醒目标志;在投保单中设置“投保人声明”栏,声明保险人已对保险条款(包括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已充分理解,并由投保人签名确认。

在发生法律纠纷时,保险人应对其是否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如案例中的情形。案例中虽然投保人在“声明与授权”栏中亲笔签名,但该签名的证据效力仍会被投保人提供的相反证据推翻。因此,保险人对其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应保留充分的证据,否则,发生纠纷时,保险人将面临较大风险。

建议

实践中,保险人为防范法律风险,需注意:1.在免责条款的范围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建议对免责条款作扩大解释,对所有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均应进行明确说明;2.加强对保险营销员和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督促其依法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3.以各种形式保存其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