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飒 张超:P2P网贷平台虚假广告如何鉴别?

  摘要: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发布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笔者团队认为,本条旨在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不得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本条禁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布虚假广告,禁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不正当竞争。

  如何认定虚假广告

  2015年修订的《广告法》扩张了“广告”的范畴。《广告法》第二条指出,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均属于商业广告活动。就网贷业务而言,不仅仅张贴网贷宣传海报等传统的宣传是广告;通过手机短信向投资人发送包含“直接或间接介绍自己服务”的通知类消息(比如向投资人发送出于商业目的的网贷平台排名、安全警示)也是做广告。

  总之,凡是介绍网贷服务的信息都是做广告,认定虚假广告必须严格把握广告的基本范畴。

  那么,如何认定虚假广告呢?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这一条文较为清晰。“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可以与网贷行业中存在的“假标”、“假担保”、“假存管”、“假披露”等违法行为相对应;“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可以与网贷行业中“假协会”、“假评级”、“假认证”、“假文章”等违法行为、背德行为相对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则属于“兜底条款”。

  本条引申的另一含义是: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从事市场行为,不得假借他人信誉和其他信息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

  关于网贷广告的特别规定:《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预期年化预期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介绍、证明。网贷广告属于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广告,违反上述规定做广告属于表述引人误解并误导消费者,该类广告就属于虚假广告。

  因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布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九项后段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本条旨在维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市场竞争秩序,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文向呼应。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因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得损害他人商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