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要求,要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巨灾保险制度已经在深圳和云南开展试点。新国十条颁布后,巨灾保险制度在继续推动试点时,巨灾保险的立法、框架、实施方案以及专项工作的完成也会一一提上日程。本文梳理新国十条颁布后巨灾保险制度将面临的工作。让大家对巨灾保险制度有一个全面了解。
▃ 过往巨灾保险制度试点成果
¶ 深圳巨灾保险制度
2013年年底,深圳市政府通过了《深圳市巨灾保险试点方案》,根据深圳经常发生或者它特有的地质和自然灾害,比如台风、泥石流、洪水以及核电保障等,归纳了15项风险。深圳经济条件比较好,规定凡是在灾害发生时,深圳市的市民都属于保障对象。每年政府出资3600万元购买这样的风险保障,施行了一年多的时间。
¶ 宁波巨灾保险制度
宁波地区的地质和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台风、滑坡等等方面,宁波巨灾保险主要对人身和家庭财产损失进行保障,一年大约补偿3800。万
¶ 云南巨灾保险制度
云南楚雄州的巨灾保险方案已经通过并即将实施。主要是针对地震的农房保险,个人是自愿的,投保100元钱,保障2万元的风险额。整个楚雄州一年投保5000多万。
▃ 新国十条下巨灾保险制度
¶ 巨灾保险制度目的和意义
1.目的
逐步建立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2.意义
标志着国家将保险纳入了灾害事故的防范、救助体系的制度安排。
¶ 巨灾保险制度框架
建立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的巨灾保险制度,包括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制度。
这个框架涉及到各个方面,有立法、制度安排、商业机构的平台建设,多层次的风险分担,包括中央财政、地方财政、直保公司、再保险公司和相关个人,包括基金如何筹集、如何运用。
¶ 新国十条后巨灾保险制工作
保监会联合各个部门在新国十条颁布后将开始具体筹措巨灾保险制度建立的事项,主要事件安排如下:
1.推动立法
推动巨灾保险立法,首先以地震巨灾保险条例作为突破口,将巨灾保险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灾后防范救助体系。
2.制定框架方案
保监会会同财政部和有关部门要制定符合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框架和可操作的实施方案。
3.完成专项工作
完成一些专项工作,比如地震、洪水、泥石流的巨灾条款、费率的厘订,包括巨灾共保体的筹建等等方面专题性研究。
4.继续推动试点
继续推动各地的试点工作,为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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