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解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一、2014新农合参保对象

1、凡本市乡村户口的农村居民(含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和城镇失地农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长期居住在我市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农民及无稳定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农村户籍人员,可在居住地(务工地)参加新农合。

3、鼓励家长为预期在参合年度出生的新生儿提前缴费参合,婴儿在参合年度享受与一般参合人员的同等补偿政策。对于错过缴费时限(2012年2月29日)出生的新生儿,可随已参合的母亲自出生之日起纳入当年度新农合补偿范围,但其婴儿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偿额须与母亲合并计算,直至达到当地一人的最高封顶线。

4、资助农村如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优抚和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参合,确保将农村困难群众纳入新农合制度范围。

对于以财政补助资金为主的三种医疗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只能自主选择其中一种医疗保障制度,不能同时重复享受两种以上医疗保障制度(不含商业保险公司医疗保险)补偿。

二、2014新农合缴费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1、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以相应提高缴费标准。乡镇企业职工(不含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2、有条件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3、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不得低于人均10元,具体补助标准和分级负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地方各级财政可适当增加投入。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人均10元安排补助金。

提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三甲医院报销比例。多缴多得。

三、2014新农合缴费时间

2013年月11日至11月30日为集中缴费时间,为方便当年复员退伍军人和外出务工农民及时参合,将零星缴费参合截止时间延长至2014年2月29日止。

四、2014新农合权利及义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按规定要求的服务和医疗费补偿以及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按期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五、2014新农合主要补偿政策

(一)门诊补偿

1、普通门诊补偿

实行“按比例,每日限额,年度封顶”的方式进行补偿。即参合农民在本村或本乡指定的新农合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可补偿门诊医药费(凭电子处方)按40%比例给予补偿,每日发生的门诊医药费补偿限额为10元,每人每年补偿封顶线为200元(含一般诊疗费补偿)。

2、一般诊疗费补偿

参合农民在本乡镇卫生院门诊就诊(凭电子处方),一般诊疗费标准为每门诊人次(一个疗程和三日内同一病人诊疗只算一人次)10元。其中,个人自费3元,新农合基金补偿7元(从2011年8月15日开始执行);

参合农民在本乡镇内村卫生室就诊(凭电子处方),一般诊疗费标准为每门诊人次(一个疗程和三日内同一病人诊疗只算一人次)5元。其中,个人自费1元,新农合基金补偿4元(从2011年10月31日起开始执行)。

3、门诊重症慢性病补偿

对符合门诊重症慢性病(2012年纳入22个病种,与上年比较增加14个病种)管理的对象,按动态管理要求每年集中审定二次(6月和11月),实行“定点、定比例、定额”即时补偿的统筹管理制度,在年度费用控制标准限额内,按70%(与上年比较调整10%)的比例予以补偿。

(二)住院补偿

1、普通住院补偿

对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按不同医院级别和不同住院例均费用水平分别设置起付线及补偿比,实行“分段、分比例”方法进行补偿,年度封顶线100000元(各级医疗机构具体补偿比例政策按全省统一指导意见执行)。

对AAA医院其住院补偿比例在分段补偿标准的基础上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对A医院其住院补偿比例在分段补偿标准的基础上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

六、新农合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

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提高保障水平,将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75%左右,并将血友病等12个病种纳入大病保障试点范围,切实减轻群众经济负担。

卫生部等三部门要求,2012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其中,原有200元部分,中央财政继续按照原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新增40元部分,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补助80%,对中部地区补助60%,对东部地区按一定比例补助。农民个人缴费原则上提高到每人每年60元,有困难的地区,个人缴费部分可分两年到位。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

七、新农合报销时间是什么

新农合的报销时间有规定,应当从出院当天算起三个月之内有效。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及虞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规定,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外地出差打工者,须在当地的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并在住院5日内与县合作医疗办公室取得联系,由家人补办转诊手续,出院后10日内持规定的有效证件到县合管办办理补助手续,否则不予补助。参合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需办理转诊手续,转诊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者,须持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和转诊证明报县合管办审批,经批准登记并在出院1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县合管办按照市级或市级以外就诊执行补助,否则不予补助。为照顾到部分参合农民在县外就诊后因跨年度的原因不能及时按照要求返回县内进行补偿,该县每年都会将跨年度补偿的时间延后至本年度的2月底。

八、新农合慢性病报销哪些

10月25日,记者从市农合办获悉,为减轻患慢性疾病的参合农民医药费负担,我市将高血压、I(II)型糖尿病、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等慢性病剥离出来实行专项管理,并根据情况每年增加新病种,从2008年至今已增加至12种,并对这12种慢性病提高了报销比例,在一级定点门诊发生的慢性病费用按70%比例报销,在二级定点门诊发生的慢性病费用按50%比例报销。与实施专项管理前相比,在一级、二级定点门诊费用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了20个和50个百分点。同时,还放宽了取药限制,由普通门诊每次取2-3天用量调整为每次可取一个月的用量,减少了患者的取药次数。报销时限方面,由每季度报销一次调整为即时报销。

慢病病种种类:高血压(心、脑、眼、肾并发症)、糖尿病(合并并发症)、脑血管病(一年内)、精神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放化疗)、垂体瘤(催乳素瘤)、银屑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帕金森氏病、癫痫、儿童脑瘫康复治疗、尿毒症(门诊透析)、器官移植。

九、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哪些

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是为参合农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机构,其主要对象是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对象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必须首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然后凭相关手续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经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合医管理机构考核、评审,符合条件的,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确定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在工作运行中,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或者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套取合作医疗资金的,可根据问题性质及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村卫生室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参合农民在村卫生室就医,只报销门诊补助部分。村卫生室不能开展住院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