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资金信托
房地产资金信托是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办理的以信托财产为资金的信托业务。它是指委托人出于对房地产信托机构的信任,将自己无法或者不能亲自管理的资金以及国家有关法规限制其亲自管理的资金委托给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由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或者特定的目的在房地产领域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房地产资金信托包括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两种。单一资金信托是指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受理单个委托人的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信托业务;集合资金信托是指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两个及以上委托人的委托,共同运用和管理信托资金的信托业务。房地产信托机构进行房地产资金信托业务可采取房地产贷款(主要是房地产抵押贷款)和房地产投资两种方式。
(1)房地产抵押贷款
房地产抵押贷款是指信托投资公司要求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物而发放的贷款。在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和购房业务中,凡符合房地产贷款基本条件,并愿意以房地产为抵押物的企业、单位、个人均可申请房地产抵押贷款。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审查借款人资格,查验借款人的房产证明、房产抵押物和抵押物清单,审查无误后订立借款合同。合同必须明确借贷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发放贷款以前双方必须对抵押物按国家规定办理抵押品登记手续,并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以免抵押物重复抵押或在贷款期内转让、赠与等行为的发生。贷款期限一般为5 年,根据情况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房地产抵押贷款可分为产权证抵押和房产实物抵押。产权证抵押是指在抵押期间,房产依然可以使用出租;房产实物抵押是指将房产证和房屋使用权一起抵押给贷款方,在抵押期内房产由贷款方保管,借款方不得使用。
联合投资开发房地产是指信托投资机构与其他企业联合经营房地产开发项目。主要通过三种方式进行:
A.股权式投资,即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派代表参与被投资企业领导和经营管理,并按投资比例来分得相应的投资利润或承担相应的投资损失。
B.契约式投资,即信托投资机构只是在资金上支持被投资企业,而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信托机构按固定的比例在一定期限内获取投资预期年化收益,不承担开发项目的风险。投资期满后,信托机构可以出让股权收回投资资金,也可以重新签约继续投资。
C.贷款式投资,是介于股权式投资契约式投资的一种投资业务方式。信托公司为了获取中期利润,避免长期投资风险,坚持还本原则,在整个合同投资期间获取贷款利息更高的预期年化收益。合同投资期一般为5-10 年。根据具体情况,合同投资期限可增可减。
房地产资金信托尤其是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能够很好地发挥信托制度筹集资金的功能,并将资金运用于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的房地产业。房地产信托机构应该发挥其在房地产信托贷款和房地产信托投资等领域的专业优势,对贷款和投资的项目进行严格的事前审查,并跟踪其进展状况,及时发现其运营过程中可能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问题,从而达到控制风险并分享房地产业较高的投资回报。
2.房地产信托代理
房地产代理是指房地产信托机构受托代为客户办理有关房地产事项的广义信托业务。它是在委托人(即被代理人)和受托人(即代理人)之间产生的一种法律行为和契约关系。委托人本着一定的目的,与作为代理人的房地产信托机构商订契约,授予房地产信托机构以一定的权限,由房地产信托机构代表委托人办理有关房地产事项。房地产信托机构应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尽职尽责,履行代理义务,收取代理报酬。房地产代理业务与狭义的房地产信托业务的一个主要区别在于,通常房地产代理业务的代理人并不因为代理而取得财产权。房地产代理业务的内容主要有:
(1)代理房地产证券业务
房地产信托机构代理房地产证券业务主要包括代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发行房地产债券和房地产股票,代客户保管房地产证券,代理发放股息及红利,代理房地产债券的还本付息工作,受客户委托代理买卖房地产证券作为主承销商对房地产股票上市公司进行转制与上市辅导。例如信托机构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抵押的土地作担保,代理发行建房债券,以用于建造房屋资金的不足。
(2)房地产经纪业务
房地产信托机构可通过设立房地产经纪组织,从事房地产经纪事务。房地产经纪事务的主要内容有代理房屋买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居间介绍、代理房屋交换和提供房地产咨询服务。房地产经纪活动应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的主要内容有:标的(经纪事项);经纪事项的要求和标准,合同履行期限;服务费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房地产信托机构应发挥其联系面广、信息灵通、信誉良好的优势,积极开展房地产经纪事务。
(3)代理仓库业务
房地产信托机构设置仓库,承办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等存放建筑材料和其他有关货物的业务。房地产信托机构代理仓库业务收取一定的租费与手续费。房地产信托机构开办此代理业务,有利于房地产信托机构发放信托质押贷款。
(4)代理收付款项
房地产信托机构受托代理收付房地产款项的代理业务。如代理房地产企业清偿债务,代个人收付房租等。委托人申请代理收付款项时,应先与房地产信托机构签订协议,明确收付款项的内容、对象、范围、金额、时间及方式等。在收付款项之前,委托人要向房地产信托机构要办理收付款项的合法依据及有关单证。房地产信托机构在办理收付款时,只负责按代理协议办理具体的代收代付手续。代理手续费一般由委托人与房地产信托机构按业务繁简程度或收付款金额情况协商收取。对于收付双方的任何经济纠纷,不加干预,均由债权、债务双方自行解决。
(5)房地产业权代理
房地产业权代理是指房地产信托机构受房地产业主的委托,对涉及房地产业主权利的各个方面进行管理。如产权证书的管理、户籍资料的管理和其他涉及房地产产业权利变动情况的管理。
(6)房地产信托机构受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委托,代为办理房地产会计事务。 代办的具体事务有:为新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和账务,代为建账、记账;受托帮助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培训财务会计人员,举办各种形式的会计咨询辅导等。
(7)代理房屋设计、营建监督等
房地产信托机构可受托代为办理房屋测量、设计事项,监督房屋工程营建或担任房屋工程投资顾问等。
3.房地产其他受托业务
(1)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托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托管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资产所有者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的法人财产权以契约形式委托给房地产信托机构,由房地产信托机构在一定条件和期限内,使所委托的资产实现保值与增值的一种信托形式。这是一种权利信托,在信托期内,房地产信托机构对托管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拥有按照信托契约规定的财产经营权,并对经营结果承担经济责任。房地产信托机构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进行托管,首先应对该企业进行诊断分析,然后双方签订托管协议,规定托管期限,商定在托管期满若所托管的资产保值,房地产信托机构收取一定的资产保值费;若所托管的资产增值,则收取增值额一定比例的增值费;若出现经营亏损,则房地产信托机构将出资补偿至保值状态。
房地产信托机构应利用其管理、技术、资金和市场信息的优势,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托管工作,尤其是对国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进行托管。被托管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可以是亏损企业,也可以是效益不错但发展已至极限或有急切套现需要的其他企业。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托管工作的展开,主要靠房地产信托机构的高水平管理、高技术手段和较准确的市场细分及适量的资金注入来进行。 (2)动拆迁信托
在城市旧区开发建设时,房地产信托机构受托承担旧区原有单位、居民动迁和原有房屋拆除工作,方便房地产施工单位施工。房屋动拆迁工作一般包括逐户走访,调查核实,确定拆迁方案和安置方案,拟订费用计划,申请拆迁,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实施单位、居民搬迁和房屋设施拆除等工作。房地产信托机构与委托人(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等)签订动拆迁信托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动拆迁工作。房地产信托机构根据动拆迁量、动拆迁难度和动拆迁费用等与委托人商定信托报酬。
(3)委托代建信托
这是委托房地产信托机构代理建房。建房资金由委托人在委托时一次全部付给房地产信托机构。委托代建的产生是由于建房单位因无力组织施工,将基建计划与资金等交给房地产信托机构,委托房地产信托机构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代为办理设计、组织施工管理。房屋建成后,房地产信托机构将房屋交给委托人,并向委托人收取一定的委托代建费。
(4)个人住宅信托
个人住宅所有人因种种原因,在不能亲自经营自己的房产,又找不到合适的个人代为照料的情况下,房地产信托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为管理。这一管理包括受托代理保管、修理房屋、出租房屋并代收租金、按期交纳税款、支付物业管理等费用。随着房改的进一步深化、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个人购买的原公有住宅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个人住宅信托将有较大的发展前景。
(5)房地产债权信托
房地产债权信托是指房地产债权人将其拥有房地产债权委托给房地产信托机构,由房地产信托机构以受托人的身份发给受益权证书,然后由委托人通过将受益权证书转让给第三者等方式收回资金,从而使原已固定的债权转为流动化的资金,取得受益权证书的受让人就成为受益人,有权向房地产信托机构索取有关预期年化收益。这种房地产债权信托,常用于个人住宅贷款债权信托。在这项业务中,房地产金融贷款机构为委托人兼最初受益人,委托人将其持有的以个人为对象的住宅贷款债权委托给房地产信托机构,由房地产信托机构以受让人的身份发给委托人受益权转让给第三者等的方式收回资金;以后由委托人收取贷款本息,转给房地产信托机构,再由房地产信托机构按规定交付给购买受益权证书的受益者。住宅贷款债权信托有利于房地产金融机构的资金周转,对搞活住宅贷款市场,满足购房者的贷款需求有着重要的意义。房地产信托作为房地产金融的一种灵活的金融业务方式,可以随时根据需要和可能发展和创设新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