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失业保险金申报需提供哪些材料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需正常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解除关系或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市级单位(在市社保局缴纳社保费的企、事业)的失业人员,自被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天内,需本人携带相关资料亲自前来办理。需提交的材料有:

1.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的证明(原件);

2.劳动合同书(工作期间与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3.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2份;

4.2寸彩色照片2张。

5.失业保险手册(就业失业登记证)

6.失业保险受理时间:每月1—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