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13日,自治区下发《关于调整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决定对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依据《通知》要求,自治区各统筹地区按新调整后的不含"三险一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对本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进行调整。自治区新调整后的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4个档次,即每月1210元、每月1020元、每月940元、每月865元。

据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等文件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规定,自治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不同缴费年限有所不同:缴费满1年不满2年的,发给3个月;缴费满2年不满3年的,发给6个月;缴费满3年不满4年的,发给9个月;缴费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12个月;缴费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14个月;缴费满6年和6年以上的,每满1年,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每次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也有所不同: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个月至第12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5%领取。每人每月计发的失业保险金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