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前逾期助学贷款 法院强制执行扣划

   大学生毕业后不及时或不还清助学贷款已经成为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日前,卢氏县法院就强制执行一起大学生助学贷款逾期未还案,被执行人王成(化名)13年前申请助学贷款4000元,之后逾期不还就被告上法庭被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扣划其存款8500元。( 整理)

  2002年11月,王成考取了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的一所大学,因父母均为农民,家境贫困,他与农行郑州某支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某支行向王成提供国家助学贷款4000元,用于其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及生活费,借款期限自2002年11月30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止,年预期年化利率为5.58%,借款本金采用分期归还的还款方式,从毕业次月起按半年归还本金,每期还款2000元;对应付未付利息按规定计收复利,但在校期间欠交的利息不计复利。

  合同签订后,银行方按约将借款4000元给付王成,解决了王成上学的燃眉之急。然而,王成大学毕业贷款到期后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2009年6月23日,王成被农行郑州某支行诉至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在审理中,王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成借款后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对引起纠纷应负全部责任。据此,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判决王成归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996.4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480元由被告王成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生效后,王成拒不履行,农行郑州某支行遂于2010年9月向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王成户口所在地在三门峡市卢氏县,金水区法院委托卢氏县法院对王成强制执行。

  卢氏县法院接受委托后,执行法官多次到被执行人王成的户口所在地,但王成及其家人均“下落不明”,案件一度搁浅。

  从2010年至今的几年中,执行法官一直没有放弃对该案的执行。今年6月,执行法官经过查询被执行人王成的银行账号,查到了王成在郑州市某信用社有一笔存款,执行法官迅速赶到郑州,将该笔存款冻结,并将其中的8500元扣划至法院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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