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人士交通出险怎么赔付误工费

2012年11月,人保财险桐乡支公司一承保车辆与第三者沈某驾驶的电瓶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第三者沈某受伤。经交警事故责任认定,由该支公司承保车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沈某的伤势经司法鉴定,误工期限为6个月。此后,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人保财险桐乡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本案第三者沈某,年龄32岁,在起诉本案误工费时并未提供相应收入证明,起诉赔偿标准要求人保财险桐乡支公司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统计局所发布的相关误工费赔偿标准执行。

按照正常的案件处理流程,本案的误工费可以按照原告提出的标准处理。在审核案件资料的过程中,相关的索赔资料也无可疑,但是原告自己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却引起了人保财险桐乡支公司理赔人员的特别注意,原因为该身份证复印件中原告的表情有别于常人。因此,在庭审过程中,该公司理赔人员特别注意了相关细节。但原告自己并未到庭参与诉讼,而是由其50多岁的父亲出庭,这更引起了理赔人员的关注。同时,沈某的父亲在回答沈某的工作情况时也是含糊不清,不敢直面事实。

庭审后,人保财险桐乡支公司理赔人员果断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调查原告沈某的工作情况。在法院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该公司理赔人员先后到桐乡市残疾人联合会和沈某所在村委会了解相关情况,最终查实原告沈某系智力三级残疾人士。经咨询专业人士,这类人群在健全人的带领下可以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同时村委会工作人员也证实,原告确系智力残疾,在某福利企业就职,但是收入情况不详。

鉴于原告虽然智力残疾,但具备了部分劳动能力,同时考虑到伤者为社会弱势群体,在与经办法官作了详细的沟通和协商后,经原告、被告同意,本案的误工费最终按照桐乡市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标准进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