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有时间限制吗?

失业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中的一项保险,它是我国政府为因为失业而导致生活来源中断的劳动者提供的一项物质帮助。那么失业险金的领取条件是什么呢?可以一直领下去吗?……相信这些问题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下面小编将带大家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些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不在经常居住地或参保地方,本人或委托他人按月领取有困难的,本人可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但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同时提醒,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最后,失业人员在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同时,必须在由单位在7天内向有关部门申报职工失业保险申请,而后60天内,由申请人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及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办理完失业登记及审核完毕后,便可由相关部门核发《失业证》,符合条件者再办理领取手续。然后由劳动保障事务所将签到花名册汇总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拨款到银行,每月25~30日发放失业保险金,这样才能顺利的领取到相关的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有时间限制吗?

当然,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是受时间限制的,根据失业人士所处的单位和本人缴费的时间长久,可以分成三个档次: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