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信托产品违约负责?

  在应对信托产品违约引发的诸多问题中,防范系统性危机爆发无疑是重中之重,然而不加选择地实施救助只会将这一不可避免的危机爆发的时间推后,留下一个更大的危机在未来爆发。要解决目前的难题,中央政府一定要处理好中国统存在的两股“黑暗力量”——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给您整理信托产品违约现况和到底谁真正的为信托产品违约负责?

  信托产品违约,作为信托产品代销机构的银行必须负相应的责任。他们在代销信托产品时收取的渠道费过高,很难被视作没有利益瓜葛的中介商。事实上,投资者购买这类产品大多出于对代销银行声誉的确信不疑。信托公司的责任稍低于银行,但他们可谓是同谋,因为信托公司通常知道借款方的不可靠程度。银行和信托公司应该在不超过信托产品本金的前提下,承担五到十倍于佣金的赔偿。

  提醒:投资者应该明白,金融市场上的风险和预期年化预期收益永远成正比。他们盲目相信信托产品代销方的口头承诺,因此剩下的损失应该由投资者自己承担。这样的安排,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投资者集体退出较为可靠(信托)产品的行为。由于资质较好的信托产品通常只需要较低的手续费,紧急卖出对投资者来说意味着更大的损失。这样一种公平的损失负担机制完全可以避免系统性风险。毋庸置疑,绝大部分国有银行的销售人员误导了潜在的客户,这些销售人员利用客户对政府的信任,最大限度地兜售产品,从而实现他们奖金的最大化。

  如果一个信托产品违约,所有信托产品的投资者是否都可以获得救助?一旦这一违约没有得到“适当”的处置,多米诺骨牌效应将立马显现。以这样一个逻辑要求对所有人实施救助,只会导致更糟糕的结果。公平有效解决之策,谁为这个情况负责?

  1.银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银行收取的渠道费很高,他们无疑知道这些金融产品是有问题的。当银行向零售投资者出售雷曼迷你债时,雷曼兄弟已经是一家有问题 的公司,尽管它的评级还没有被下调。中国的信托产品被认为是高风险资产,却通常被以无风险或低风险的感觉出售。银行应负的责任可以从收取佣金的高低中反映 出来,佣金高得离谱,是因为银行知道借款人在孤注一掷。银行所受的处罚应该与佣金成比例。例如,可以考虑佣金的5到10倍作为罚款:如果佣金是4%,银行 应该承担相当于本金20%到40%的赔偿。

  2.信托公司应该被叫停。中国的信托公司实际上就是垃圾债销售机构,他们应该被划入与股票和债券经纪商相同的类别,把他们称作信托公司,只能是误导大众。

  3.投资者应该付出一定代价。从而防止道德风险的情况进一步升级。投资者首先应该放弃利息收入,包括过去的和未来的,即投资者最多应该得到本金减去所有过去的利息。当银行和信托公司无法负担这一偿付金额,投资者应承担绝对(部分本金)损失。

  这样一个解决方案不会导致系统性危机的爆发。一个糟糕的产品通常意味着负责发行的信托公司和银行获得高额佣金,投资者因此往往可以要回其投入的大部分;而一个好的产品由于佣金低,一旦违约,投资者所能获得的偿付金额也很有限。因此,投资者应该会继续持有这些好的信托产品。

  政府没有能力直接制止逆向选择,能做的只是激励金融机构去防止其发生。如果银行和信托公司没有在违约中被处罚,中国金融业的前景将是暗淡的。如果坏的行为被鼓励,将没有人再想做对的事。

  投资者也需要被适当处罚,否则,中国的信贷泡沫将愈发加速膨胀。影子统的运作,建立在政府最终会对所有重要的市场参与者实施纾困的这一假设上。如果这 个预期在此轮信托业闹剧中仍被维持,影子银行体系将会加速增长。因此导致的高预期年化利率环境会挤压实体经济和好的项目。金融体系和经济体的运行能建立在影子银行体系支持的硕大资产泡沫上吗?处理好信托业,目前,出现的问题,将为未来更大问题的应对提供一个很好的实战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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