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托计划中,出于交易项目结构化设计的需求及产品增信、合规性的要求,信托公司常会以受让股权的方式成为项目公司股东。但信托公司并不接管项目公司且并不具备真正投资经验项目公司的诉求.信托公司主要是为实现信托资金的安全及盈利,而需要对项目公司享有一定程度的有效但不过度控制。
因为参与信托计划的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交易结构设计,主要需各主体签署的信托计划系列文件规定并约束各方,故对于明确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实现信托公司对项目公司的有效控制、适度监督,均应在交易文件中做出明确约定,建议信托公司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有效控制项目公司:
A、章程约定信托公司委派董事一票否决权
通过在交易章程约定信托公司委派董事一票否决权——实现对项目公司重大决策实现的控制,在信托项目合作中,信托公司多作为非控股股东进入项目公司,交易对手方通常都不会放弃对项目公司的控制权、接受由信托公司持有项目公司超过50%的股权,故 从股权多数决的角度来讲,信托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比例不能实现对项目公司重大事项的绝对控制。所以,应从设计公正、公平的三会的议事规则、表决程序等方 面,来确保信托公司作为小股东的权益。
在董事会层面,为落实并加强信托公司的股东权、控制权,保护信托财产安全的目的,笔者建议应在董事会赋予信托公司委派的董事对重大事项的一票决定权;可在项 目公司的运营层面赋予信托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另外,上述规定的实现,均需要在章程中对项目公司三会的召开条件、表决规则等作出相应的有利规定作为配套措施。
B、任免项目公司高管
掌握公司高管的任免权是信托公司参与项目公司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项目公司的高管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信托公司通过委任财务负责人并对公司银行预留印鉴进行管理,能有效控制项目公司的资金使用及流向。
同时,鉴于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重要地位,可以代表公司直接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代表公司诉讼;从最大限度控制项目公司高管个人道德风险的角度、避免后 续与项目公司诉讼中受到影响,最好能由信托公司选任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在一般项目中,应较难实现,建议至少能通过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有一定控制权,如需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后更换法定代表人。
C、保证知情权
因《公司法》对股东享有的知情权范围规定的较为有限,故笔者建议除一并的查阅三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账簿的权利外,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在交易文件和章程中扩大信托公司的知情权,同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立必要的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定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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