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引言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以下简称“本规则”)在引言部分指出,其旨在规范保险公司的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包括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的认可标准及披露要求。
由于投资连结保险独立账户的偿付风险具有特殊性,独立账户中的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不在本规则中规范。
二、关于定义
(一)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指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处于货币形态的那部分资金,包括现金和存款等,但不包括结构性存款。
(二)存款
存款,指保险公司存放在银行、邮政储蓄机构、农村信用社、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登记结算公司的货币资金,但不包括结构性存款。
1.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指保险公司存放在银行的货币资金,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
(1)活期存款,指随时可以存取,按结息期计算利息的存款。提前通知银行即可提取的通知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在途资金等都属于活期存款。
(2)定期存款,指银行与存款人双方在存款时事先约定期限、预期年化利率,到期后支取本息的存款。本规则所指定期存款不包括协议存款。
(3)协议存款,指商业银行法人对保险公司法人办理的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 5年),最低起存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预期年化利率水平、存款期限、结息和付息方式、违约处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存款。
银行存款可分为境内银行存款和境外银行存款。境内银行存款指保险公司在中资商业银行和外资商业银行的存款,其中外资商业银行包括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在华分行。境外银行存款指保险公司在中资商业银行的境外分行和外国银行(不包括其在华分行)的存款。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存出的资本保证金,应当视存款形式(如协议存款)归入相应的存款类别进行认可和反映。
2.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
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指保险公司存放在邮政储蓄机构、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三)结构性存款
结构性存款,指由银行提供的与国际市场预期年化利率或汇率等挂钩的外币存款产品。结构性存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银行具有提前终止权,银行在约定期限内可以单方面决定终止协议。若客户提前终止协议,可能要承担有关的风险及损失(包括利息损失,甚至本金损失)。
目前市场上的结构性存款有两种:一种是在客户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情况下银行保证支付本金的结构性存款,另一种是在客户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情况下银行不保证支付本金的结构性存款。第一种结构性存款与银行存款类似,第二种结构性存款则在变现风险、流动性风险、再投资风险上与银行存款有很大区别。因此,本规则第7条对这两种结构性存款规定了不同的认可标准。
实务中,有些结构性存款协议没有明确约定提前支取的情况下银行是否保证支付本金,对于此类结构性存款,本规则均将其视为提前支取时不保证本金的结构性存款,即只有结构性存款协议中明确约定提前支取时银行保证本金的,才属于第一种结构性存款。
三、关于认可标准
(一)一般性规定
本规则第4条规定,有迹象表明到期不能支取,或者保险公司对其支配受到限制的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为非认可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被依法冻结的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
(2)被质押的存单和结构性存款;
(3)由于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如出现财务危机、被监管机构接管、被宣告破产等)而导致保险公司对其支配受到限制的存款和结构性存款;
(4)由于当地的外汇管制、政治动乱、战争、金融危机等原因而导致保险公司对其支配受到限制的境外货币资金。
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的资本保证金除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虽然,保险公司对资本保证金的支配受到限制,但履行对保单持有人的偿付义务是资本保证金的特定用途,其安全性较高,因此,资本保证金为认可资产。但是如果出现本规则第4条所述情况,保险公司也应当将资本保证金确认为非认可资产。
(二)货币资金的认可标准
1.现金的认可标准
本规则第5条规定现金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以现金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对于外币现金,保险公司应按期末汇率将其折合为人民币。
2.存款的认可标准
本规则第6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下列存款为认可资产:
(1)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区域性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商业银行的存款。
(2)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比例限制的,在中资商业银行的境外分行和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外国银行(不包括其在华分行)的存款。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4〕9号)对保险公司境外银行存款的条件和比例作了详细规定,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境外银行存款为认可资产,不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境外银行存款为非认可资产。
(3)在邮政储蓄机构的存款。
(4)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清算备付金。
(5)在证券公司的存出投资款,即保险公司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投资的货币资金。
保险公司应当以上述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对于外币存款,保险公司应按期末汇率将其折合为人民币。
除本规则第6条所列存款外,保险公司在其他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的存款均为非认可资产。
(三)结构性存款的认可标准
本规则第7条规定,结构性存款为认可资产。但是,不同性质的结构性存款的认可价值的确定方法有所不同。
1.对于提前支取时银行保证本金的结构性存款,保险公司应当以该类结构性存款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2.对于提前支取时银行不保证本金的结构性存款,保险公司应当以该类结构性存款的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认可价值。
例如,2004年12月31日,甲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有两笔结构性存款,相关信息如下:
(1)第一笔结构性存款的账面价值为1200万美元。该存款协议约定,保险公司若遇特殊情况要提前支取时,银行将视该结构性存款的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和银行流动性情况确定保险公司可以收回的本金比例。
(2)第二笔结构性存款的账面价值为2000万港币。该存款协议中未对甲公司提前支取的情况作出约定。
假设2004年12月31日美元汇率为8.25元,港币汇率为1.06元。
第一笔结构性存款协议表明,甲公司提前支取时银行不保证本金,第二笔结构性存款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提前支取时银行是否保证本金,按本规则规定,应当将其视为提前支取时银行不保证本金的结构性存款。因此,第一笔和第二笔结构性存款的年末认可价值分别为9405(=1200×8.25×95%)万元和2014(=2000×1.06×95%)万元。
四、关于披露
(一)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有关资本保证金的以下信息:
1.资本保证金的存放银行及与本公司的关系(如受同一第三方控制、子公司等);
2.资本保证金的存放形式(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币种、折算汇率、以外币和人民币表示的期末账面价值。
(二)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明细表DE、明细表DE-1、明细表DE-2、明细表DE-3、明细表SN的格式和要求披露以下信息:
1.各类存款期末和期初的账面价值、期末和期初的认可价值;
2.银行存款比重居前十位的银行的名称、与本公司的关系、存款期末和期初的账面价值以及期末和期初的认可价值;
3.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机构的名称、与本公司的关系、存款期末和期初的账面价值以及期末和期初的认可价值;
4.外币货币资金的账面价值和认可价值以及主要外币货币资金的币种、折算汇率、账面价值、认可价值;
5.结构性存款的存款银行、存款合同的相关信息、存款的账面价值和认可价值。
保险公司应当在明细表DE-3中披露境内的外币货币资金的相关信息,在明细表FIA(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号》)中披露境外的外币货币资金的相关信息。
五、关于附则
本规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未涉及的有关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的编报要求,适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本规则自2004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即2004年度及以后期间的偿付能力报告应当根据本规则编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中有关货币资金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明细表DE:存款的认可价值
公司名称:年 (季)单位:万元
期末
期初
人民币存款账面价值
外币存款账面价值
账面价值
非认可
价值
认可
价值
账面
价值
认可价值
行次
类别
活期
存款
定期
存款
协议
存款
其他
活期
存款
定期
存款
其他
1
2
3
4
5
6
7
8=sum(1:7)
9
10
11
12
1
境内银行存款(合计)
1.1
在国有独资(控股)银行的存款
1.2
在非国有独资(控股)全国性银行的存款
1.3
在区域性城市商业银行的存款
1.4
在外资商业银行的存款
2
境外银行存款(合计)
2.1
在中资商业银行境外分行的存款
2.2
在国际信用评级A以上银行的存款
2.3
在国际信用评级A以下银行的存款
3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
4
在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备付金
5
其他存款
6
总计(=1+2+3+4+5)
填表说明:(1)第4行填列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清算备付金;(2)保险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在第1.1行中填列;(3)第5列至第7列填列以人民币表示的外币存款的账面价值;(4)sum(1:7)表示第1列至第7列相应数据加总之和。
明细表DE-1:十大存款银行的存款
公司名称:年 (季)单位:万元
行次
银行名称
与本公司
的关系
信用
等级
期末账面价值
期末认可价值
期初账面价值
期初认可价值
人民币活期存款
人民币定期存款
人民币协议存款
外币活期存款
外币定期存款
其他
存款
总额
存款比重
1
2
3
4
5
6
7
8
9=sum(3:8)
10
11
12
13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总计
——
——
填表说明:
(1)保险公司应按其在各家银行的期末存款账面价值总额(即第9列)降序填列存款比重居前十位的存款银行及存款信息;
(2)如果保险公司与存款银行为关联方,则应当在第1列列明双方的关联方关系(股东、股东的控制方、受同一第三方控制、子公司等),例如,如果存款银行与保险公司受同一第三方控制,则填列“受同一第三方控制”;如果没有关联方关系,则填列“非关联方”。
(3)只有存放在外国银行(不包括其在华分行)的存款需要在第2列中填列信用等级;
(4)第6列和第7列填列以人民币表示的外币存款的账面价值;
(5)第10列“存款比重”指各存款银行的存款账面价值总额(第9列)占保险公司全部银行存款账面价值的比重。
明细表DE-2: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
公司名称:年 (季)单位:万元
行次
机构名称
与本公司的关系
期末
期初
存放形式
账面价值
非认可价值
认可价值
账面价值
认可价值
1
2
3
4
5
6
7
1
证券公司(合计)
——
——
1.1
……………
1.2
……………
…..
……………
2
信用社(合计)
——
——
2.1
……………
2.2
……………
….
……………
3
财务公司(合计)
——
——
3.1
……………
3.2
……………
…..
……………
4
信托机构(合计)
——
——
4.1
……………
4.2
……………
….
……………
5
其他(合计)
——
——
5.1
……………
5.2
……………
….
……………
6
总计
——
——
填表说明:
(1)保险公司应当逐家填列其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
(2)如果保险公司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关联方,则应在第1列列明双方的关联方关系(股东、股东的控制方、受同一第三方控制、子公司等),例如,如果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受同一第三方控制,则填列“受同一第三方控制”;如果没有关联方关系,则填列“非关联方”。
(3)存放形式是指存款、委托贷款、股票(基金)申购款等;
(4)外币存款应折合为人民币填列。
明细表DE-3:境内的外币货币资金
公司名称:年 (季)单位:万元
期末
期初
行次
币种
账面价值(外币)
折算
汇率
账面价值(人民币)
现金的
账面价值
活期存款的
账面价值
定期存款的账面价值
其他货币资金的账面价值
认可
价值
账面价值
(外币)
折算
汇率
账面价值(人民币)
认可价值
1
2
3=1×2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3
4
5
6
7
总计
——
——
——
——
填表说明:
(1)保险公司应在本表第1行至第5行降序填列境内的外币货币资金中期末账面价值(人民币)居前五位的外币信息,其余外币货币资金在第6行中汇总填列;
(2)币种应填列“美元”、“欧元”等,第4列至第7列填列以人民币表示的各类外币货币资金的账面价值;
(3)第8列和第12列分别填列各币种货币资金的期末和期初总认可价值。
明细表SN:结构性存款
公司名称:年 (季)单位:万元
行次
存款银行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币种
起始日
期限
预期年化利率
付息
频率
提前终止协议时是否保证本金
账面价值(外币)
折算汇率
账面价值(人民币)
非认可价值
认可
价值
年
月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提前支取保证本金的结构性存款
——
—
—
—
——
——
——
——
——
——
12
提前支取不保证本金的结构性存款
——
—
—
—
——
——
——
——
——
——
13
结构性存款总计
——
—
—
—
——
——
——
——
——
——
填表说明:
(1)本表按账面价值(人民币)降序填列账面价值(人民币)居前十位的结构性存款,因此,第13行结构性存款账面价值、非认可价值和认可价值的总计不一定等于第1行到第10行的加总数;(2)第5列填列银行支付利息的频率,如一次付息、年付、半年付或季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