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选择P2P模式 履行这些义务是关键

  网贷平台不仅仅是一个投资平台,它涉及的方面很广泛,如果大家在参与的过程中不注意细节,那么很容易出现问题,接下来小编和大家聊聊:投资人选择P2P模式,履行这些义务是关键。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实名注册]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四条 [出借人条件]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 [出借人义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背景依据

  2016年1月8日,盈灿咨询与网贷之家联合上海交通大学互联网金融法治创新研究中心、财经国家周刊及财经国家新闻网对外发布了《2015年P2P网贷投资人问卷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显示,网贷投资人月收入分布中,84.92%的投资人月收入低于10000元,其中5000元以下月收入人数占比近半数,合计为49.89%。60.83%的投资人接受不损失本金情况下的逾期;17.73%的投资人重仓P2P网贷,投入70%以上的可支配收入。P2P网贷的主要特色之一就是低门槛,小额可参与,是工薪及草根人群的投资利器。与银行理财一般5万起的门槛相比,网贷投资更为亲民,一般都以100元、1000元为投资起点。由于P2P网贷去中心化及普惠的特点,使小额投资成为可能,满足了市场需求。

  近年来,网贷行业风险有所积聚,爆发了网贷平台“破产”或者平台高管“跑路”等一系列风险事件。部分重仓P2P网贷的投资者因此损失惨重,投资者在网贷平台风险事件发生后大多十分焦灼和愤怒,部分投资者采取到地方政府部门信访、门口静坐、围堵平台高管的家人等极端办法进行维权,不仅对自身权益维护没有益处,而且给社会稳定带来较大危害。

  2016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办法》强调了投资人的风险教育、风险认知与自我承担,不仅规范网贷机构,还对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权利保护和自身义务做了明确规定。

  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银监会发布《关于印发<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16〕11号),重点整治和取缔互联网企业在线上线下违规或超范围开展网贷业务,以网贷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促使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