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将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查标准

  新近下发的《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查标准的通知》,对申贷缴存的基本标准,以及缴存基数和账户余额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对此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下发通知,将进一步明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查标准,并于即日起执行。( 整理)

  其中,通知明确,住房公积金申贷缴存的基本标准为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申请贷款时账户为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缴存基数则按系统记载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定。若申请人或其配偶未按规定时间调高缴存基数的,需提供相应年度个人工资收入证明。

  在账户余额的认定标准方面,通知规定,以职工申贷时点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其中,出现按原缴存基数核定可贷额度情形的,因调高缴存基数增加的缴存额差额,不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但是,职工存在少缴补缴情形的,各管理处可要求职工提供相应年度个人工资收入等证明材料,缴存情况与工资收入相符的,少缴补缴金额可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公积金账户余额按规定程序全部转入本市缴存后,申贷时执行我市账户余额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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