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德人寿虚增资本12.8亿 偿付能力充足率辨真伪

  2014年6月6日下午16:30,正德人寿接到保监会[2014]8号监管函,监管函指出,正德人寿报送的2014年一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82.7%,但根据在现场检查中已查实的情况,保监会确认其实际偿付能力充足率却为-87.08%。

  究其原因,正德人寿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中,通过“政府补贴资金”和“其他应收款”项目虚增实际资本。而扣除违规认可的“政府补贴资金”和“其他应收款”后,正德2014年1季度末的实际资本为-8.0844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87.08%,属于偿付能力不足类公司。

  什么是偿付能力充足率?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保险公司为吸收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有关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正德人寿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严重低于最低标准100%,说明正德人寿正处于畸形发展中。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的惩治

  1、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可要求该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逾期未达到的,可对该公司采取要求增加资本金、责令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经营费用规模、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必要的监管措施,直至其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

  2、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间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款所列措施外,还可责令该公司拍卖不良资产、责令转让保险业务、限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公司的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以及采取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3、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30%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两款所列措施外,还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进行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