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开展补充工伤保险 提高职工补助金的标准

人保健康山东烟台中心支公司从惠及小微企业、促进社会稳定的角度,不断探索保险公司如何在多层次工伤保险体系中发挥作用。其与烟台市所辖蓬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作推广的补充工伤保险,合计赔付支出达1000万元,覆盖总人数超过7万人。在减轻企业经济负担的同时,有效提高了职工的工伤保障水平,促进了当地社会的和谐稳定。

拖欠工伤补偿成社会难题

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3年6月18日公布的全国社会保险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1.9亿人,比上年末增加1314万人;其中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7179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52万人。2012年,全国认定工伤人数为117.4万人,评定伤残等级人数为51.3万,全国有191万人享受了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由此可见,在认定工伤的职工中,约有43.7%的工伤职工会致残或失去劳动能力。而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轻的为十级,最重的为一级。被鉴定为一到四级伤残的,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仍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每月还可按本人工资的75%-90%领取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而被鉴定为五到六级伤残的职工,除了能够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只有极少部分人会被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多数人致残后紧接着会遭遇"继续就业难",用人单位以不好安排工作岗位为由,借故将伤残职工辞退或逼迫伤残职工"自动"终止劳动关系的比比皆是。由此产生的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规定,也会被用人单位以经济效益不好而束之高阁,被无理拒绝或无限期拖欠,使伤残职工的保障水平大受影响,久而久之酿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据烟台市的统计,经社保机构鉴定为五到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数在所有工伤案例中占比90%以上,这些职工若被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向职工一次性赔偿伤残及就业补助金,其具体标准为:五级36个月,六级30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如2012年职工若被鉴定为五到十级伤残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分别承担2.5万到11.2万元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11年烟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114.58元)。潜在的工伤补偿风险除了让伤残职工"很受伤",许多用人单位,特别是小微企业因此也"不寒而栗"。

如何化解用人单位,特别是小微企业工伤补偿风险?成为各地政府实施社会管理面临的一道难题。人保健康烟台中心支公司会同蓬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胆"破题",在蓬莱市率先开展企业工伤补充保险,一方面,适当提高职工获得补助金的标准;另一方面,对用人单位承担的一次性伤残及就业补助金给予商业补偿。

1.政府参与。就商业补充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办理程序、待遇标准、管理服务等,当地政府给予了法律指导和行政推动,在制度上确认,在全社会宣传,为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创造了良好氛围。

2.一票征缴。依照社保工伤保险的缴费模式,补充工伤保险采取"一票征缴"的方式,将社保编号的企业缴费账户作为补充工伤保险缴费账户,参保单位无须单独设置缴费账户、单独缴费,用人单位在每月1日至10日到社保机构办理缴费业务时,由社保机构统一征收补充工伤保险费,交由保险公司统一承保。补充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同步调整,缴费比例为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90%。

3.赔付标准。参保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经当地社保机构认定为工伤且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到十级伤残的,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不再由企业向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及就业补助金,而由保险公司按以下标准给付补助金,补偿基数按照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时上一年度烟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依据计算:五级44个月,六级38.4个月,七级32.8个月,八级27.2个月,九级21.6个月,十级16个月,补偿标准均高于当地实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始于2010年底的蓬莱市补充工伤保险运行两年多来,取得了促进社会稳定的良好效果。

自2010年11月至2012年12月,蓬莱市补充工伤保险共实现保费收入1200余万元,共受理赔案近200件,合计赔付支出达1000万元,覆盖总人数超过7万人,有效提高了当地职工的工伤保障水平,明显降低了因补偿金额不足引发劳资纠纷的发生概率。由于惠及小微企业作用明显,当地已经有上千家小微企业踊跃参加补充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