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有哪些作用与副作用?

  结合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本文分析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在应用中对失业产生的作用与副作用。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作用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自1986年建立至今,已发挥了多方面的积极作用。

  首先,有效的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通过施行失业保障制度,给付满足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保障了失业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帮助其渡过失业期。2010年末,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209万人次,失业保险支出367亿元。对于维持经济稳定发展,保证社会和谐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次,促进了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救济失业人员、投入市场实现资金增值之外,留出一部分用于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包括对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再就业指导和咨询,职业介绍等具体服务,以此帮助失业人员重新走上就业岗位,实现再就业。

  最后,支持了企业改革。实施失业保险制度,借助社会统筹力量对员工的失业问题共同解决,减轻了企业的压力,给予企业足够的资金、空间和精力实施改革。尤其是对于国企改革,从失业保险金中调剂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用。解决了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国有企业精简冗余人员,降低企业用人成本,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副作用

  虽然西方失业保险对于失业问题发挥的作用主要是基于西方劳动力市场和其失业保险制度,但其基本理论和规律对于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同样适用。

  1.过长的失业保险给付期限延长了失业持续时间。根据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还有一些地方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可以申请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到法定退休年龄,从而使失业保险给付期限最长达到了空前的4年。过长的失业救济期限会使失业者丧失迅速就业的动机,延长失业者的职业搜寻期限,不利于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利用率。

  2.失业保险支出与城镇失业率同向变化。失业保险支出与城镇失业率存在着双向因果关系,这就是说失业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失业率,反过来,失业率的变动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失业保险。而根据对于我国自1989年至2009年20年间我国失业保险支出和城镇失业率的回归分析,学者得出了我国失业保险支出每增加1%,失业率就提高约0.012%。这个问题并不是不可以避免,主要是因为我国的职业保险支出一直采取固定比例,因而对于失业者没有经济上的约束作用。反观挪威等北欧国家,往往施行失业第一年的救济金很高,逐年大比例递减的给付方式,这样能够很好的避免失业保险支出与城镇失业率同向变化的问题。

  很显然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仍然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是不能否认,在我国实施失业保险制度的20余年间,其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惠及民众生活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我们在研究失业保险制度对我国失业问题影响的同时,更应该找出问题所在,对症下药,使得失业保险制度规避其不足,充分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