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生育保险调整方案

  政策调整

  兰州市为了更好地保障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利益,规范了生育保险待遇,对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进行了一下调整:

  1.设置了待遇等待期,规定凡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在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缴费不满6个月的不得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规范了生育津贴核发基数。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按本人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计算。

  3.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的平均工资基数计算。

  此规定从2014年2月1日起执行。

  按目前兰州市执行的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上年度缴费工资总额的0.7%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本月参保,次月即可开始享受。此次将“本月参保,次月享受”调整为: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在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缴费不满6个月的不得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据兰州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在实际中,按照“本月参保,次月享受”的政策,有一些企业在职工临产前一个月才“突击”办理参保,缴纳一个月保险费就可使职工在生产时享受到各项待遇。“这次设定6个月的‘等待期’,主要是为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生育保险基金的安全,使生育保险政策更加规范。”

  在此基础上,此次还对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作出了调整。生育津贴是指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此次调整后的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由按原来的本人生产当月缴纳的工资为基数计算,调整为按本人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计算,缴费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的平均工资基数计算。

  报销流程:

  一、参保单位待遇申报

  1、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填写《兰州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表一,并持生育女职工社会保障卡到生育保险科申报、备案。

  2、经生育保险科审核后,给医院出具相关项目的申报通知单,同意其参保女职工到各定点医院诊治。

  3、参保女职工带申报通知单到指定的定点医院医保办备案后,便可到门诊或住院部诊治。

  4、申报时间:每月10日—20日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申报审批。

  二、生育保险就医范围

  1、计生项目:放置(取出)子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输卵管吻合术;

  2、产科项目:产前检查、正常产、剖宫产。

  三、生育医疗费用结算

  1、参保女职工因计生及生育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医保办按病种进行结算;如参保单位未及时申报备案的,一概不予支付。

  2、参保女职工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转出医疗机构承担。

  3、参保女职工因急诊在非定点医院和因故需在外地治疗或住院的,必须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先到生育保险科申请备案,凭本人社保卡和住院病历、清单及发票到市医疗保险局生育保险科按《兰州市生育保险病种结算办法》及支付标准给予。

  四、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申报手续和发放

  1、参保女职工发生流产、引产或生育等项目,医疗终结后,由单位经办人员填报《兰州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表二,并附以下证明材料:

  ①《生育保健服务证》;

  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③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流产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及医疗单据等原件和复印件。

  ④生育女职工社会保障卡。

  2、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到生育保险科审核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发放标准后,单位经办人员或参保女职工45天后可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到商业银行各网点领取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