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国家养老保险特点分析

养老保险的产生与发展,是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它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目前,世界上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投保资助型(也叫传统型)养老保险、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也称公积金模式)和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另外,我国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创造性地实施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改革模式,经过5年的探索与完善,已逐步走向成熟。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模式必将成为在世界养老保险发展史上越来越具影响力的基本类型。

一、传统型养老保险

传统型养老保险是以固定的费率及生命表作为费率厘定基础的养老保险,因为此类产品不具备抵御通货膨胀的功能,所以,目前各大保险公司此类险种较少。传统型养老险是固定缴费、定额利息、固定领取。保险公司有一个按生命表计算的费率表,不同年龄有不同的缴费标准,缴费到退休,然后开始领取;也可以选择按月或按年缴费,在缴费时就确定了未来的领取金额,预定预期年化利率一般在2%-2.4%。

特点:传统型养老险是固定缴费、定额利息、固定领取。保险公司有一个按生命表计算的费率表,不同年龄有不同的缴费标准,缴费到退休,然后开始领取;也可以选择按月或按年缴费,在缴费时就确定了未来的领取金额,预定预期年化利率一般在2%-2.4%。日后从什么时间开始领,领多少钱,都是投保时就可以明确选择和预知的。在高预期年化利率时代,传统型养老险的预期年化收益甚至低于银行存款。

优势:回报固定。在出现零预期年化利率或者负预期年化利率的情况下,也不会影响养老金的回报预期年化利率。比如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出售的一些养老险,按照当时的预期年化利率设计的回报,回报率达到10%

劣势:很难抵御通胀的影响。因为购买的产品是固定预期年化利率的,如果通胀率比较高,从长期来看,就存在贬值的风险。

适合人群:比较保守,年龄偏大的投资人。

二、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

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是以东南亚发展中国家为主体所实行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它的名称是“中央公积金制”,首创于20世纪50年代。据不完全统计至今大约有十多个国家,如斐济、加纳、印度、印尼、马来西亚、肯尼亚、尼泊尔、尼日利亚、新加坡、斯里兰卡、坦桑尼亚、乌干达、赞比亚、所罗群岛等都是,其中以新加坡成绩最显著。它的最大特色是不需要国家在财政上给拨款,强制雇员和雇主同时投保。充分实现了自我保障的原则。其特征:

1、强制其雇主为雇员储蓄,雇员依法自我投保,以形成社会保险金基金,并制定个人账户,记载个人缴纳保险费情况。国家除了在银行利息上给予优惠外,财政上不给予拨款。

2、年年调整总保险费率。按规定,新加坡随着企业经营状况改善和工资不断提高,除调整总保险费率外,还调整雇主和雇员承担的比例。

3、公积金养老保险制度的功能开始比较单一,随着公积金积累的增多而逐步扩大扩大其功能,包括购房、医疗、子女升学等方面的工作。

对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评价

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的最大特点之一,即被西方学者称为是“自已养自已老”的模式。财政不给予支持,职工和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全部记入职工个人储蓄账户中,职工达到退休时连同本息一次发还给职工。养老保险金额与个人劳动贡献或劳动报酬紧密相连,这更有利于调动人的积极性。这一模式类似商业保险的人寿保险,区别也有,仅仅是带有强制性。这种养老保险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

1、缺乏社会互助性。在社会成员之间,包括已退休的与在职职工、早逝与晚逝之间、男女之间不能调剂使用。

2、储蓄几十年,能否抵御通货膨胀危险是没有把握的。一旦出现负预期年化利率情况,积累的基金就难以确保职工的生活。

3、退休后一次性发给全部退休金。如遇到不测事件时,难以确保高龄者的基本生活。

三、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分为两种类型:

(1)福利国家普遍采取的,又称为福利型养老保险,最早为英国创设,目前适用该类型的国家还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该制度的特点是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并按“支付确定”的方式来确定养老金水平。养老保险费全部来源于政府税收,个人不需缴费。享受养老金的对象不仅仅为劳动者,还包括社会全体成员。养老金保障水平相对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亚养老金待遇水平只相当于平均工资的25%。为了解决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问题,一般大力提倡企业实行职业年金制度,以弥补基本养老金的不足。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运作简单易行,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对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消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但该制度也有明显的缺陷,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政府的负担过重。由于政府财政收入的相当大部分都用于了社会保障支出,而且维持如此庞大的社会保障支出,政府必须采取高税收政策,这样加重了企业和纳税人的负担。同时,社会成员普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缺乏对个人的激励机制,只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

(2)国家统筹型的另一种类型是前苏联创设的,其理论基础为列宁的国家保险理论,后为东欧各国、蒙古、朝鲜以及我国改革以前所在地采用。

该类型与福利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一样,都是由国家来包揽养老保险活动和筹集资金,实行统一的保险待遇水平,劳动者个人无须缴费,退休后可享受退休金。但与前一种不同的是,适用的对象并非全体社会成员,而是在职劳动者,养老金也只有一个层次,未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一般也不定期调整养老金水平。

随着苏联和东欧国家的解体,以及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也越来越少。

四、我国养老保险政策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

改革开放以后,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1995年国发[1995]6号文确定了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建立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样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障体系。我们煤炭行业是最早进行试点行业之一,煤炭行业根据煤炭部《转发劳动部关于对〈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批复》的通知,从1995年11月开始试行,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不超过企业总工资的20%,个人缴纳工资的3%,逐年提高0.5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并按本人工资的12%(98年以后根据国发[1998]28号改为11%)建立个人账户,不足的从企业缴费中划拨,至此我国的养老保险政策架构初步建立起来。经过十多年的不断摸索和完善,我国已建成一个较为完备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中国养老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我国只有北京、天津等13个省市实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其余省份以市级统筹为主。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分散,在实践中导致了很多问题:一是限制了保险的社会共济作用,低层次统筹的格局加剧了资金供求的结构性矛盾;二是加大了基金管理的风险,增加了基金监管的难度;三是过低的统筹层次,导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相比较国外先进的统筹层次管理,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有很大的差距。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法制建设滞后。从国外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实践来看,尤其是美国、新加坡等养老保险法制建设比较规范的国家,养老保险必须建立在一整套严密的法律体系上。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完善是与国家养老保险立法不完善密切相关的,我国养老保险法律体系不完备,代而行之的是各种政策、暂行规定、通知、决定等低层次的行政法规模式,缺乏整体性和权威性。完善养老保险立法已是当务之急,避免养老基金挪用、拖欠等现象,切实保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我国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我国养老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征缴养老保险收入及其利息收支、财政补贴,财政补贴受当地经济条件的制约,导致养老保险费失衡。另一方面,由于老龄化的到来,养老金的收支比例失调,导致养老基金原有积累逐渐减少,甚至出现缺口。而一些发达国家的养老保险资金除了个人和企业外还有一部分政府资金,政府资金主要来自于国家总收入或国家取自专项税收(如烟草税、酒精饮料税等),由于政府的资金注入,保证了养老保险基金正常运转,从而避免出现中国目前养老基金失衡的局面。

法定退休年龄低。我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规定是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特殊工种职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区和企业为减轻职工下岗和事业压力,通过采用提前退休的方式解决就业的矛盾,实际上就是把就业的压力转移给养老保险,把近期问题推向远期,我国养老基金将会出现巨大的资金缺口,随着我国老龄化的到来,问题会更加突出。国外养老制度成熟的国家,采取推迟退休年龄来解决这一矛盾,我们不妨可以借鉴和参考他们的成功经验。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重点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中国特色,已严重偏离与当前国际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大趋势,具有很大的个人主义色彩,不能体现出公平性,已到了非改不可地步了,社会反响也很强烈,这也为改革提供动力和机遇,需要对原有的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与完善。重点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要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目前我国采用的是自下而上,从县、地市再到省级统筹,再进一步发展到全国统筹,这种办法较为稳妥,但进程缓慢。另一种是自上而下,一步到位,直接实行全国统筹,企业缴费形成的统筹账户资金统一由中央政府管理、调剂和调动,个人账户资金由省级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这是由政府直接出钱补贴,承担社会养老保责任的一种模式,也增强人们在养老制度上的预期和信心,增强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同时对养老保险基金稳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首先,建立统一制度、统一规则的全国“大一统”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全覆盖、人人有保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养老保障体系,符合建立和谐社会的政策需求,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其次,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是解决我国养老保障制度问题的根本之策。国家准备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纳入改革范围,而公务员养老改革却不纳入改革的范畴,不能体现公平原则,更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此次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必将成为“头痛医头”的改革,也给此次改革增加了阻力,也称不上真正意义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改革,必须将事业单位、公务员、城乡与当前的企业养老保险政策并轨,才能真正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大一统,才能避免当前养老制度出现“分而治之”、“多轨制”等怪现象。

加强养老保险政府配套措施。政府应当建立专业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及时全面地将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公开化,并切实实行问责制;让承担缴费义务的直接责任主体劳资双方、工会组织等主体参与养老保险事务的监督管理;国家加强养老保险的法制化建设,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用法律法规及时解决在养老保险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参保主体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资金安全性和保值增值,强化保险费的收缴功能、达到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防范保险基金支付风险。

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新来源。政府可以考虑征收遗产税、消费税,以及从个别税种中划出一定比例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还可以从国有土地出让金、发售社会福利彩票等渠道筹资。也可以让保险基金对预期年化收益稳定企业持股,获得稳定较高投资预期年化收益,增强基金的增值能力和拓宽基金的投资渠道,提高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同时,也有利于社保保险基金履行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有助于企业改革,增加保险基金的来源。

适当延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我国职工的退休年龄应适当延长,不同性质的劳动者不应“一刀切”规定退休工龄,即不分职业、学历,劳动者统一按到规定年龄实行退休。而且性别也不应是退休年龄的考虑的必要因素,劳动者的学历、职业应作为退休年龄的考虑因素。采取“一刀切”规定退休年龄,造成高素质劳动力的极大浪费,对高学历、高素质、高能力的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来说也是一种浪费。因此,建议新的养老保险立法将劳动者的学历和能力作为参考因素,在退休年龄上给予一定的浮动空间,同时还应适当缩小男女退休年龄的差距。

总之,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临近,养老问题也将日益突出,我国养老保险面临严峻的挑战。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已力不从心,传统的养老模式与现实要求相距甚远。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上,不能一味照搬西方模式,要认真分析中外养老制度的差异,准确定位,结合我国国情与经济实力,正确地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构建符合国情和深得人心的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真正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